人为选民的时候,要他们作「司祭的国家,圣洁的国民」(出19:6);他们应以圣洁的生活,把自己献于天主。但因人的本性具有灵魂和肉身,尤其人是社会的动物,只有内心的虔敬不够,外面也应有所表现,如举行各种祭献的仪式,庆祝不同的庆节等,以表达人对天主的敬心诚意。犹如我国古时祭天祀祖的种种仪式和礼规,载于《礼记》中;同样,《肋未纪》也可说是
人的《礼记》。本书除了记述为恭敬天主当守的庆节,当举行各种祭献仪式外,还制定了祝圣司祭的仪式,以及司祭们应尽的义务,和所享的权利,而且也定了百姓应守的洁净法律;这些规定在于卫护百姓的纯正信仰和圣洁生活。
    本书所记载的一切祭祀和礼仪法规,都是暂时性的;旧约的祭献和庆节只是「未来美物的影子」(希10:1)。这一切礼典的本身决不能除去人罪,而只在帮助百姓激发他们的信仰和希望,期待
一来,以他自作牺牲的祭献,救赎了全人类,旧约的一切礼仪和法规也随之废除。不过肋未纪为新约的教会仍不失其意义,因为本书一再劝谕:「你们应是圣的,因为我是圣的」。这话为新约的信徒也是极宝贵的教训(玛5:48; 伯前1:16)。
  
    | 献祭的礼仪(1-7) | 
     | 
  
  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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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| 第一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全燔祭礼仪 | 
    出 29:18 撒下 6:17 列上 3:15 则 45:15 | 
  
  
    | 1:1 | 
    上主叫了梅瑟来,由会幕中训示他说: | 
    出 25:22 | 
  
  
    | 1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你们中若有人愿意由家畜中给上主奉献祭品。应以牛羊作你们的祭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3 | 
    若有人献牛作全燔祭,该献一头无瑕的公牛,牵到会幕门口,为在上主面前蒙受悦纳; | 
    22:18-21 出 12:5 列上 8:64 咏 51:21 | 
  
  
    | 1:4 | 
    先按手在全燔祭牲的头上,使祭牲蒙受悦纳,代自己赎罪。 | 
    户 8:12 编上 6:34 | 
  
  
    | 1:5 | 
    以后在上主面前宰了那牛,亚郎的儿子司祭们,应奉献牲血,将血洒在会幕门口的祭坛的四周。 | 
    出 12:13; 29:12 则 33:25 | 
  
  
    | 1:6 | 
    奉献者剥去祭牲的皮,将牺牲切成块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7 | 
    亚郎的儿子司祭们先将火放在祭坛上,火上摆上木柴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8 | 
    然后亚郎的儿子司祭们,将成块的肉、头和脂肪,摆在祭坛火上的木柴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9 | 
    奉献者应用水将内脏和小腿洗净;司祭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作为全燔祭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。 | 
    则 40:38 21:6 出 29:18 | 
  
  
    | 1:10 | 
    若有人献羊作全燔祭,不论是绵羊,或是山羊,该献一头无瑕的公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11 | 
    应在上主面前,祭坛的北边将它宰了;亚郎的儿子司祭们,应将血洒在祭坛的四周。 | 
    4:24 | 
  
  
    | 1:12 | 
    然后奉献者应将祭牲切成块,司祭将成块的肉、头和脂肪,摆在祭坛火上的木柴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13 | 
    那人应用水将内脏和小腿洗净;司祭将这一切,放在祭坛上焚烧,作为全燔祭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14 | 
    若有人给上主献飞禽作全燔祭,该献斑鸠或雏鸽作祭品。 | 
    创 15:9 | 
  
  
    | 1:15 | 
    司祭应将它带到祭坛前,扭断它的头,放在祭坛上焚烧;先把它的血靠在祭坛的旁边挤尽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:16 | 
    然后那人将嗉囊和羽毛拔去,丢在祭坛东边倒灰的地方。 | 
    4:12 列上 13:5 | 
  
  
    | 1:17 | 
    然后司祭将牺牲由两翼的中间撕开,但不可分离;放在祭坛火上的木柴上焚烧,作为全燔祭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素祭礼仪 | 
    6:7-11; 7:9-10 户 15:1-16 民 9:9 则 45:15; 46:20 德 35:4, 9 | 
  
  
    | 2:1 | 
    若有人愿意给上主奉献素祭为祭品,他的祭品应用细面,倒上油,放上乳香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2 | 
    拿来交给亚郎的儿子司祭们;司祭取出一把细面和一些油,同所有的乳香,放在祭坛上焚烧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,为获得记念。 | 
    户 5:15 德 45:20 | 
  
  
    | 2:3 | 
    剩下的素祭祭品,应归亚郎和他的儿子们,因为是献与上主火祭中的至圣之物。 | 
    编上 6:34 则 42:13; 44:14 | 
  
  
    | 2:4 | 
    如果你愿奉献炉烤的祭品作素祭,应以油调的细面做成的无酵饼,或抹油的无酵薄饼。 | 
    7:9 出 29:2 编上 9:31 | 
  
  
    | 2:5 | 
    若你的祭品是用烤盘做的素祭,该用油调的无酵细面做成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6 | 
    擘成块,倒上油:这是素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7 | 
    若你的祭品是用锅煎的素祭,该用细面和油制成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8 | 
    当你把这样做的素祭祭品献给上主时,应交给司祭带到祭坛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9 | 
    司祭由素祭祭品中取出一份,放在祭坛上焚烧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,为获得纪念。 | 
    德 45:20 | 
  
  
    | 2:10 | 
    剩下的素祭祭品,应归亚郎和他的儿子们,因为是献与上主火祭中的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11 | 
    你们献给上主的素祭,都应是无酵做的,因为凡是有酵有蜜的,都不应焚烧作为献给上主的火祭; | 
    6:10 | 
  
  
    | 2:12 | 
    但可当作初熟祭品献给上主,只是不可献在祭坛上,当作悦意馨香的祭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13 | 
    此外,凡你献的素祭祭品都应加上盐,总不可让你的素祭,缺少与你的天主结约的盐;在你的一切祭品上,都应加上盐奉献。 | 
    户 18:19 玛 5:13 谷 9:50 | 
  
  
    | 2:14 | 
    若你给上主奉献初熟之物作素祭,应奉献火焙的新麦穗,或去壳的新榖粒,当作你初熟之物的素祭, | 
    23:14 | 
  
  
    | 2:15 | 
    再倒上油,放上乳香:这是素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:16 | 
    司祭取出一些麦粒和油并所有的乳香来焚烧,作为献给上主的火祭,为获得记念。 | 
    德 45:20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三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和平祭祭仪 | 
    19:5-8; 22:21-25 撒上 9:13; 10:8;  11:15 撒下 6:17 列上 3:15 | 
  
  
    | 3:1 | 
    若有人奉献和平祭,如所献的是牛,应在上主面前献一头无瑕的公牛或母牛, | 
    9:18-21 | 
  
  
    | 3:2 | 
    先按手在牺牲头上,后在会幕门口宰了;亚郎的儿子司祭们,将血洒在祭坛四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3 | 
    由和平祭牺牲中,应取出献与上主作火祭的是:遮盖内脏的脂肪,和贴在内脏上所有的脂肪, | 
    撒上 2:16 | 
  
  
    | 3:4 | 
    左右两肾和两肾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5 | 
    亚郎的儿子们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的柴火上,同全燔祭牺牲一起焚烧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6 | 
    若有人给上主奉献一只羊作和平祭牺牲,应奉献一只无瑕的公羊或母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7 | 
    如果奉献一只绵羊作牺牲,应将它牵到上主面前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8 | 
    先按手在牺牲头上,后在会幕前宰了;亚郎的儿子将血洒在祭坛四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9 | 
    那人由和平祭牺牲中应取出脂肪作献与上主的火祭:即靠脊骨割下的整个肥尾,遮盖内脏的脂肪,贴在内脏上所有的脂肪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0 | 
    左右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1 | 
    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有如食物,作为献与上主的火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2 | 
    如果奉献的祭品是一只山羊,应将它牵到上主前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3 | 
    先按手在牺牲头上,后在会幕前宰了;亚郎的儿子们将血洒在祭坛四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4 | 
    那人由这牺牲中应取出献与上主作火祭的是:遮盖内脏的脂肪,贴在内脏上所有的脂肪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5 | 
    左右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3:16 | 
    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有如食物,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。 | 
    创 4:4 | 
  
  
    | 3:17 | 
    一切脂肪应归于上主。凡是脂肪和血,你们都不可吃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,在你们任何所居之地,是一条永久的法令」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四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赎罪祭祭仪 | 
    出 29:14 则 46:20 | 
  
  
    | 4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若有人不慎,误犯了上主的禁令,做了一件不许做的事: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为大司祭赎罪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 | 
    如果是一位受傅的司祭犯了罪,连累了人民,他为这罪,应献给上主一头无瑕的公牛犊,作赎罪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4 | 
    将牛牵到会幕门口,到上主前,先按手在牛头上,在上主前宰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5 | 
    然后受傅的司祭取些牛血,带进会幕, | 
    6:23 | 
  
  
    | 4:6 | 
    将手指浸在牲血里,在上主面前向圣所帐幔洒血七次; | 
    出 26:33; 27:2; 30:1-10 户 19:4 | 
  
  
    | 4:7 | 
    再将一些牲血,涂在会幕内上主面前的香坛四角上;其余的牛血,都应倒在会幕门口全燔祭坛脚旁。 | 
    出 29:12 | 
  
  
    | 4:8 | 
    以后取出作赎罪祭的公牛犊所有的脂肪:即遮盖内脏的脂肪,贴在内脏上所有的脂肪, | 
    德 47:2 | 
  
  
    | 4:9 | 
    右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0 | 
    全照从和平祭牺牲的公牛内所取出的一样;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全燔祭坛上焚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1 | 
    至于公牛犊的皮,所有的肉、头、腿、内脏和粪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2 | 
    即整个公牛犊,应运到营外倒坛灰的清洁地方,放在木柴上用火焚烧:即在倒坛灰的地方将它焚烧。 | 
    户 19:3, 9 1:16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为全会众赎罪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3 | 
    如果是全以色列会众误犯了过失,而会众又没有发觉做了上主诫命所不许做的事,因而有罪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4 | 
    当他们一发觉自己所犯的罪,会众就应献一头公牛犊作赎罪祭,牵到会幕前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5 | 
    会众的长老在上主前,按手在牛头上,在上主前宰了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6 | 
    然后受傅的司祭取些牛血带进会幕, | 
    6:23 | 
  
  
    | 4:17 | 
    将手指浸在牲血里,在上主面前向帐幔洒血七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8 | 
    再将一些牲血涂在会幕内上主面前的祭坛四角上;其余的血,都应倒在会幕门口的全燔祭坛脚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19 | 
    至于脂肪应完全取出,放在祭坛上焚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0 | 
    处置这牛,应如处置赎罪祭的公牛犊一样处置。司祭如此为他们赎了罪,他们方可获得罪赦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1 | 
    以后应将这公牛犊运到营外焚烧,如焚烧上述的公牛犊一样:这是为会众的赎罪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为首长赎罪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2 | 
    如果是一位首长犯了罪,不慎做了上主他的天主的诫命所不许做的事,因而有罪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3 | 
    当他一发觉自己犯了罪,就应奉献一只无瑕的公山羊作祭品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4 | 
    先按手在羊头上,后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,在上主前将它宰了:这是赎罪祭。 | 
    1:11 | 
  
  
    | 4:25 | 
    然后司祭用手指蘸些赎罪祭牺牲的血,涂在全燔祭坛四角上;其余的血都倒在全燔祭坛的脚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6 | 
    所有的脂肪,如同和平祭牺牲的脂肪一样,都应放在祭坛上焚烧。司祭如此为他的罪行了赎罪礼,他方可获得罪赦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为平民赎罪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7 | 
    如果是一个平民不慎犯了罪,做了上主的诫命所不许做的事,因而有罪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8 | 
    当他一发觉自己犯了罪,就应为自己所犯的罪,奉献一只无瑕的母山羊作祭品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29 | 
    先按手在赎罪祭牺牲的头上,后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,将赎罪祭牺牲宰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0 | 
    然后司祭用手指蘸些牲血,涂在全燔祭坛四角上;其余的血,都应倒在祭坛脚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1 | 
    所有的脂肪像和平祭牺牲的脂肪一样,都应取出;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。司祭如此为他赎了罪,他方可获得罪赦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2 | 
    如果是奉献一只小绵羊作赎罪祭牺牲,应献一只无瑕的母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3 | 
    先按手在赎罪祭牺牲的头上,后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宰了,作为赎罪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4 | 
    司祭用手指蘸些赎罪祭牺牲的血,涂在全燔祭坛四角上;其余的血,都应倒在祭坛脚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4:35 | 
    所有的脂肪都应取出,有如由和平祭牺牲的小羊所取出的脂肪一样。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,与献给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烧。司祭如此为他的罪行了赎罪礼,他方可获得罪赦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五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特殊赎罪祭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 | 
    若有人听了诅咒的誓言,能为所见所知的事作证而不肯声明,就犯了罪,应负罪咎; | 
    申 19:15-20 箴 29:24 | 
  
  
    | 5:2 | 
    或有人误触了什么不洁之物,不论是不洁野兽的尸体,或是不洁家畜的尸体,或是不洁昆虫的尸体,而未发觉,以后发觉自己成了不洁的,因而有罪; | 
    11-16 | 
  
  
    | 5:3 | 
    或有人误摸了人的不洁,任何能玷污人的不洁,而未发觉,以后发觉,就有了罪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4 | 
    或有人出言轻易发了誓,或怀恶意,或怀善意,人无论在什么事上轻易发了誓,当时未发觉,而以后发觉自己在某件事上有了罪; | 
    户 30:7 | 
  
  
    | 5:5 | 
    那么几时他发觉自己在上述某件事上有了罪,就该承认自己所犯的罪, | 
    德 4:31 | 
  
  
    | 5:6 | 
    为赔补所犯的罪,应由羊群中取一只母羊或绵羊,或山羊,献给上主作赎罪祭,司祭应为他的罪行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7 | 
    如果他的财力不足备办一只羊,为赔补所犯的罪,应献给上主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:一只作为赎罪祭,一只作为全燔祭。 | 
    14:21 12:8 路 2:24 | 
  
  
    | 5:8 | 
    将它们交给司祭;司祭应先奉献那作赎罪祭的一只,掐住脖子扭断它的头,却不可分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9 | 
    然后取些赎罪祭牺牲的血,洒在祭坛壁上,其余的血都挤在祭坛脚旁:这是赎罪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0 | 
    至于第二只:照全燔祭的仪式献作全燔祭。司祭这样为他所犯的罪行赎罪礼,他方可获得罪赦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1 | 
    如果他的财力连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也不能备办,为赔补所犯的罪,应献十分之一『厄法』细面,作赎罪祭祭品,上面不可倒油,也不可放乳香,因为是赎罪祭。 | 
    7:10 户 5:15 | 
  
  
    | 5:12 | 
    将祭品交给司祭,司祭就取出一把面,放在祭坛上与献给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烧,为获得记念:这是赎罪祭。 | 
    户 5:25 | 
  
  
    | 5:13 | 
    司祭这样为他所犯的罪过行赎罪礼,他方可获得罪赦。剩下的,如素祭一样,应归于司祭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赎过祭祭仪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4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5 | 
    「若有人有了过犯,不慎冒犯了上主的圣物,为赔补自己的过失,应从羊群中取一只无瑕的公绵羊,依照你的估价,按圣所的币制折合银子,献与上主作赎过祭。 | 
    户 5:5 5:25; 22:16 户 3:47 | 
  
  
    | 5:16 | 
    为赔偿他对圣物所犯的过失,还应另加五分之一,交给司祭。司祭应用赎过祭的公绵羊为他行赎罪礼,他方可获得罪赦。 | 
    列下 12:17 | 
  
  
    | 5:17 | 
    若有人犯了罪,不慎做了上主诫命所不许做的事,有了过犯,应负罪债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8 | 
    他应照你的估价,从羊群中取一只无瑕的公绵羊,交给司祭作赎过祭。司祭这样为他不慎而误犯的过失,替他行赎罪礼,他才可获得罪赦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19 | 
    这是赎过祭,是他应向上主献的赎过祭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20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21 | 
    「若有人犯了罪,冒犯了上主,因为在寄托物上,或抵押品上,或劫掠物上欺骗了自己的同胞,或剥削了自己的同胞, | 
    出 22:6-14 箴 30:9 | 
  
  
    | 5:22 | 
    或对拾得的遗物,加以否认,或对常人惯犯的罪发了虚誓; | 
    出 23:1-2 | 
  
  
    | 5:23 | 
    如果他犯了这样的罪,而自知有过,应归还劫掠所得,或剥削所得,或人寄存之物,或拾得的遗物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24 | 
    或以虚誓所占夺的任何物件,应全部偿还;此外还应另加五分之一。他那一天认错,那一天应归还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5:25 | 
    为赔补自己的过犯,应照你的估价,从羊群里取出一只无瑕的公绵羊,交给司祭献与上主作赎过祭。 | 
    5:16 | 
  
  
    | 5:26 | 
    司祭应为他在上主面前行赎罪礼。不论他犯的是什么过犯,他都可获得罪赦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六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日夜全燔祭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2 | 
    「你吩咐亚郎和他的儿子们说:全燔祭的法律如下:全燔祭应彻夜至早晨留在祭坛的火上,火应在祭坛上常燃不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3 | 
    司祭应穿上亚麻衣,着亚麻裤遮盖身体,除去祭坛上焚烧全燔祭的灰烬,倒在祭坛旁边; | 
    则 44:18 | 
  
  
    | 6:4 | 
    然后脱去这些衣服,穿上别的衣服,将灰烬运到营外的清洁地方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5 | 
    祭坛上的火应常燃不熄;司祭每天早晨应添柴,放上全燔祭祭品,焚烧和平祭牺牲的脂肪。 | 
    24:2-4 加下 1:18-36 | 
  
  
    | 6:6 | 
    祭坛上的火应常燃不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对素祭的权利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7 | 
    素祭的法律如下:亚郎的儿子应将素祭带到祭坛前,献给上主; | 
    2:1-3 | 
  
  
    | 6:8 | 
    然后由素祭祭品取出一把细面和一些油,以及所有的乳香,放在祭坛上焚烧,献给上主作悦意的馨香,为获得纪念。 | 
    达 2:46 | 
  
  
    | 6:9 | 
    剩下的,亚郎和他的儿子们应该吃,应吃死面的,并且应在圣处,即在会幕庭院内吃。 | 
    10:13
       
       | 
  
  
    | 6:10 | 
    烤时不可加酵。这是我由火祭祭品中,划归给他们的一份,是至圣之物,有如赎罪祭和赎过祭祭品。 | 
    2:11 | 
  
  
    | 6:11 | 
    亚郎的子孙中,凡是男人,都可以吃:这是他们在你们中世世代代,由上主的火祭中得享的永久权利。凡与这些祭品接触的,即成为圣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2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3 | 
    「亚郎和他的儿子们在受傅之日,应给上主献的祭品是:十分之一『厄法』细面,当作日常的素祭:早上献一半,晚上献一半; | 
    8-9 | 
  
  
    | 6:14 | 
    应在铁盘上用油调制;调好后,分成块,将成块的祭品,献给上主作为悦意的馨香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5 | 
    亚郎的子孙中,继他位受傅为司祭的,都应奉献此祭品:这是一条永久的法令。这祭品应全焚烧,献给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6 | 
    凡司祭自献的素祭祭品应全焚烧,决不可吃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对赎罪祭的权利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7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8 | 
    「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们说:关于赎罪祭的法律如下:赎罪祭牺牲应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,在上主面前宰杀:这是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19 | 
    奉献赎罪祭牺牲的司祭,应吃这牺牲,应在圣处,即在会幕庭院内吃。 | 
    10:17 | 
  
  
    | 6:20 | 
    凡与这祭肉接触的,即成为圣;若血溅在衣服上,溅有血迹的衣服,该在圣处洗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21 | 
    用为煮祭肉的陶器应打破;但若是在铜器内煮,铜器该擦光,用水洗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22 | 
    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:这是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6:23 | 
    但是,任何赎罪祭牺牲,如果牲血带进了会幕,为在圣所内行赎罪礼,决不可吃,应在火里烧尽。 | 
    4:5, 16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七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对赎过祭的权利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 | 
    赎过祭的法律如下:这是至圣之祭。 | 
    依 43:15 | 
  
  
    | 7:2 | 
    赎过祭牺牲应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宰杀,血应洒在祭坛的四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 | 
    牺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应献上,即油尾和遮盖内脏的脂肪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4 | 
    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5 | 
    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献与上主当作火祭:这是赎过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6 | 
    至于祭肉,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,应在圣处吃:这是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7 | 
    关于赎过祭牺牲,像赎罪祭牺牲有同样的法律:应全归举行赎罪礼的司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8 | 
    代人奉献全燔祭的司祭,得享献作全燔祭牺牲的皮; | 
    1; 2:1-3 | 
  
  
    | 7:9 | 
    凡在炉里烤的,或在锅里,或在烤盘上预备的素祭祭品,应归献此祭的司祭。 | 
    2:4-7 | 
  
  
    | 7:10 | 
    一切素祭祭品无论是调油的,或是干制的,全归亚郎的子孙彼此平分。 | 
    5:11-13 户 5:15 则 44:29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对和平祭的权利和义务 | 
    编下 29:31 咏 56:13; 116:17, 18 德 35:4 | 
  
  
    | 7:11 | 
    献与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: | 
    22:21 | 
  
  
    | 7:12 | 
    若有人为感恩而献祭,除感恩祭祭品外,还应献上油调的无酵饼,抹油的无酵薄饼,以及用油和好细面做成的油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3 | 
    除这些饼以外,还应奉献发酵的饼作祭品,与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献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4 | 
    由这些祭品中,每样应取出一份,献与上主作献仪:这一份应归那洒和平祭牲血的司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5 | 
    为感恩所献的和平祭的祭肉,应在奉献的当日吃尽;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6 | 
    如所献的牺牲是还愿祭或是自愿祭,在奉献的那天应该吃;如有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吃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7 | 
    如还有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应用火烧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18 | 
    若在第三天还吃和平祭祭肉,祭献必不被悦纳;为奉献的人,也不算作祭献,因为肉已不洁;吃的人,必负罪债。 | 
    19:7 | 
  
  
    | 7:19 | 
    祭肉若接触了不洁之物,不许再吃,应用火焚烧;凡洁净的人可吃祭肉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0 | 
    但是染有不洁的人,若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11-16 | 
  
  
    | 7:21 | 
    若有人接触了任何不洁,或不洁的人,或不洁的禽兽,或任何不洁之物,而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祭牲不可吃的部分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2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3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是牛、绵羊和山羊的脂肪,你们都不可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4 | 
    自死或被野兽撕裂的走兽的脂肪,可作任何用途,但决不可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5 | 
    不论谁,若吃了能献与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,吃的人就应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6 | 
    在你们任何所居之地,凡是血,不论是鸟血或兽血,决不可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7 | 
    不论谁,若吃了什么血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对和平祭的权利 | 
    申 18:3 | 
  
  
    | 7:28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29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向上主奉献和平祭祭品的,应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分,作为献于上主的供物。 | 
    撒上 2:13 | 
  
  
    | 7:30 | 
    亲手带来献与上主的火祭,即带来脂肪和胸脯;胸脯应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。 | 
    出 29:24 | 
  
  
    | 7:31 | 
    司祭将脂肪放在祭坛上焚烧,胸脯归于亚郎和他的儿子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2 | 
    和平祭牺牲的后右腿,你们应送给司祭作献仪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3 | 
    亚郎子孙中谁奉献了和平祭牺牲的血和脂肪,右后腿应归于他,是他的一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4 | 
    因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献的和平祭中,取出当摇献的胸脯和当举献的右后腿,给了亚郎司祭和他的儿子,作为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权利」。 | 
    10:14 户 6:20 | 
  
  
    | 7:35 | 
    这是亚郎和他的儿子,在受命为上主尽司祭职的那一天,因受傅由献与上主的火祭中应得的一分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6 | 
    是上主在他们受傅的那一天,吩咐以色列子民应交给他们的一分:这是他们世世代代永享的权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7 | 
    以上是关于全燔祭、素祭、赎罪祭、赎过祭、祝圣祭及和平祭的法律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7:38 | 
    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,于西乃旷野给上主奉献祭品的那天,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咐吩的。 | 
     | 
  
      
  
    | 司祭受职礼(8-10)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第八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祝圣司祭礼 | 
    //出 28:1-29:35;  //39:1-32;  //40:12-15 | 
  
  
    | 8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6:13-15 | 
  
  
    | 8:2 | 
    「你领亚郎和他的儿子一同前来,带着祭衣、圣油、作赎罪祭的公牛犊,两只公绵羊和一筐无酵饼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3 | 
    并召集全体会众到会幕门口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4 | 
    梅瑟便依照上主所吩咐的做了。当会众集合在会幕门口后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5 | 
    梅瑟就对会众说:「这是上主吩咐应做的事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6 | 
    梅瑟遂叫亚郎和他的儿子前来,用水洗了他们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7 | 
    然后给亚郎穿上长衣,束上带子,穿上无袖长袍,套上『厄弗得』,束上『厄弗得』带子,将『厄弗得』系紧。 | 
    21:10-15 | 
  
  
    | 8:8 | 
    再给他安上胸牌,在胸牌内放上「乌陵」和「突明」。 | 
    申 33:8 | 
  
  
    | 8:9 | 
    以后将礼冠戴在他头上,在礼冠前面安上金牌,即圣牌。全照上主对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则 21:31 | 
  
  
    | 8:10 | 
    以后梅瑟拿了圣油,傅了会幕和其中所有的一切,祝圣了这一切; | 
    出 30:22; 40:9 德 45:18 则 43:18 | 
  
  
    | 8:11 | 
    又将一些油七次洒在祭坛上,又傅了祭坛和祭坛的一切用具,盆和盆座,祝圣了这一切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2 | 
    然后把圣油倒在亚郎头上,傅了他,祝圣了他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3 | 
    此后梅瑟叫亚郎的儿子前来,给他们穿上长衣,束上带子,给他们缠上头巾:全照上主对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4 | 
    随后梅瑟把作赎罪祭的公牛犊牵来,亚郎和他的儿子按手在赎罪祭的公牛犊头上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5 | 
    把牛宰了,梅瑟取了血,用手指抹在祭坛四周的角上,洁净了祭坛;将剩下的血倒在祭坛脚旁:这样就祝圣了祭坛,为祭坛行了洁净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6 | 
    此后,梅瑟将贴在内脏上所有的脂肪、肝叶、两肾和两肾上的脂肪,放在祭坛上焚烧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7 | 
    牛犊的皮、肉和粪,都在营外用火烧了:全照上主对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8 | 
    此后,梅瑟把作全燔祭的公绵羊牵来,亚郎和他的儿子按手在羊头上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19 | 
    把羊宰了,梅瑟把血洒在祭坛四周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0 | 
    然后把羊切成碎块,将头和碎块以及板油全焚烧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1 | 
    内脏和腿,用水洗净;梅瑟将整个公绵羊放在祭坛上焚烧:这是全燔祭,是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,全照上主对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2 | 
    此后,梅瑟将第二只公绵羊,即作祝圣祭的公绵羊牵来,亚郎和他的儿子按手在羊头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3 | 
    把羊宰了,梅瑟取些血抹在亚郎的右耳垂,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4 | 
    梅瑟又叫亚郎的儿子前来,把血也抹在他们的右耳垂,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;剩下的血,梅瑟都洒在祭坛的四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5 | 
    随后取出脂肪、肥尾、贴在内脏上所有的脂肪、肝叶、两肾和两肾上的脂肪,以及右后腿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6 | 
    又由放在上主面前的无酵饼筐内,取出一块无酵饼,一块油饼和一块薄饼,放在脂肪和右后腿上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7 | 
    将这一切放在亚郎和他的儿子们的手上,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8 | 
    然后梅瑟由他们手中接过来,放在祭坛的全燔祭品上焚烧:这是祝圣祭,是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29 | 
    以后,梅瑟拿了牺牲的胸脯,在上主前行了奉献的摇礼,这是由祝圣祭的公绵羊中,梅瑟应得的一份,有如上主对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30 | 
    以后,梅瑟拿了些圣油和祭坛上的血,洒在亚郎和他的衣服上,他的儿子和他儿子的衣服上:这样就祝圣了亚郎和他的衣服,他的儿子和他儿子的衣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31 | 
    梅瑟又对亚郎和他的儿子说:「你们应在会幕门口煮祭肉,也在那里吃这肉和筐内放的祝圣祭的饼,有如上主曾吩咐我的:亚郎和他的儿子应当吃。 | 
    出 29:31 | 
  
  
    | 8:32 | 
    剩下的肉和饼,你们应用火烧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33 | 
    七天的工夫,你们不可出会幕门口,直到你们的受职礼满期的那一天,因为你们的受职礼是七天。 | 
    出 29:35 | 
  
  
    | 8:34 | 
    照今天所做的,上主还叫照样去做,好为你们赎罪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35 | 
    七天七夜,你们应住在会幕门口,遵守上主的礼规,以免死亡,因为上主这样吩咐了我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8:36 | 
    凡上主藉梅瑟所吩咐的事,亚郎和他的儿子都做了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九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就职仪式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 | 
    到了第八天,梅瑟召集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以色列的长老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2 | 
    然后对亚郎说:「你牵一头公牛犊来,作为赎罪祭,一只公绵羊来,作为全燔祭,都应是无瑕的,牵到上主前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3 | 
    又吩咐以色列子民说:「你们应牵一只公山羊来,作为赎罪祭;一头公牛犊和一只一岁的公羔羊来,都应是无瑕的,作为全燔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4 | 
    再牵一头公牛和一只公绵羊来,作为和平祭,祭献在上主面前;再带些油调的素祭祭品来,因为今天上主要显现给你们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5 | 
    他们遂将梅瑟所吩咐的,都带到会幕前;全会众都前来,站在上主面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6 | 
    梅瑟遂说:「这是上主命你们做的事,好使上主的荣耀显现给你们。」 | 
    出 24:16 | 
  
  
    | 9:7 | 
    以后,梅瑟对亚郎说:「你走近祭坛,奉献你的赎罪祭和全燔祭,为你自己和你的家族赎罪;然后奉献人民的祭品,为他们赎罪,如上主所吩咐的。」 | 
    希 5:1-4; 7:27 | 
  
  
    | 9:8 | 
    亚郎于是走近祭坛,宰杀了那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9 | 
    亚郎的儿子将血递给他,他把手指浸在血里,抹在祭坛的四角上,剩下的血都倒在祭坛脚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0 | 
    赎罪祭牺牲的脂肪、两肾和肝叶,都放在祭坛上焚烧,照上主对梅瑟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1 | 
    至于肉和皮,都在营外用火烧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2 | 
    然后亚郎宰杀了全燔祭牺牲,亚郎的儿子将血递给他,他将血洒在祭坛四周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3 | 
    以后,他们将切成块的全燔祭牺牲和头递给他,他就放在祭坛上焚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4 | 
    内脏和腿洗净后,也放在祭坛上同全燔祭牺牲一起焚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5 | 
    随后他奉献了人民的祭品:将那为人民作赎罪祭的公山羊牵来,宰杀了,献作赎罪祭,如前一牺牲一样。 | 
    10:16 | 
  
  
    | 9:16 | 
    又奉献了全燔祭,全按礼仪进行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7 | 
    又奉献了素祭,由其中取了一满把,放在祭坛上焚烧,这是早晨全燔祭以外的祭献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18 | 
    最后,他宰杀了为人民作和平祭的公牛和公绵羊;亚郎的儿子将血递给他,他就将血洒在祭坛四周。 | 
    3:1-5 | 
  
  
    | 9:19 | 
    至于牛羊的脂肪、肥尾、遮盖内脏的脂肪、两肾和肝叶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20 | 
    他们都放在牺牲的胸脯上;亚郎遂将脂肪放在祭坛上焚烧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21 | 
    胸脯和右后腿,拿来在上主前行了奉献的摇礼,照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22 | 
    以后亚郎向人民举起手来,祝福了他们。当他献完了赎罪祭、全燔祭及和平祭以后,就由祭坛上下来了。 | 
    德 50:22 | 
  
  
    | 9:23 | 
    以后,梅瑟和亚郎走进了会幕,二人出来,祝福百姓时,上主的荣耀显现给全体百姓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9:24 | 
    由上主前出来了火,吞噬了祭坛上的全燔祭祭品和脂肪。全体百姓见了,齐声欢呼,俯伏在地。 | 
    民 6:21; 13:20 列上 18 加下 2:10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十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渎职的严罚 | 
    户 3:4; 15:1; 17:5 | 
  
  
    | 10:1 | 
    亚郎的儿子纳达布和阿彼胡,各自取了火盘,放上火,加上乳香,在上主面前奉献了上主所禁止的凡火。 | 
    户 26:60 16:1 | 
  
  
    | 10:2 | 
    那时由上主面前喷出火来,将他们烧死在上主面前。 | 
    户 16:35 列下 1:10f | 
  
  
    | 10:3 | 
    梅瑟遂对亚郎说:「这就是上主所说:对亲近我的人,我要显我为圣;在全民众前我要以我为尊。」亚郎默不作声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4 | 
    梅瑟遂叫了亚郎的叔父乌齐耳的儿子米沙耳和厄耳匝番来,对他们说:「前来,将你们的兄弟由圣所前抬到营外去!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5 | 
    他们就前去,抓住死者的衣服,将死者抬到营外,照梅瑟所吩咐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6 | 
    以后,梅瑟对亚郎和他的儿子厄肋阿匝尔及依塔玛尔说:「不要散开你们的头发,不要撕裂你们的衣服,免得你们死亡,也免得上主对全会众发怒;让你们的弟兄以色列全家,去为上主燃起的火哀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7 | 
    你们也不要走出会幕门口,免得你们死亡,因为上主的傅油还在你们身上。」他们就照梅瑟说的做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8 | 
    上主训示亚郎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9 | 
    「你或你的儿子进入会幕时,清酒或醇酒都不可饮,免得你们死亡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条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则 44:21 | 
  
  
    | 10:10 | 
    因为在圣与俗,洁与不洁之间,你们应分辨清楚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11 | 
    并应教训以色列子民,上主藉梅瑟吩咐他们的一切法令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重申司祭的权利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12 | 
    以后,梅瑟对亚郎和他尚存的儿子厄肋阿匝尔及依塔玛尔说:「献与上主的火祭中所剩下的素祭祭品,你们应拿来在祭坛旁吃,应吃死面的,因为这是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13 | 
    你们在圣处吃,因为这是你和你的儿子,由献与上主的火祭中,所获得的权利;上主曾这样吩咐了我。 | 
    6:9-10 | 
  
  
    | 10:14 | 
    至于摇过的胸脯和举过的后腿,你和你的儿子以及与你尚在一起的女儿,可在一清洁地方吃;这原是由以色列子民献的和平祭中,给予你和你子女的权利。 | 
    7:34 户 6:20 | 
  
  
    | 10:15 | 
    与献作火祭的脂肪一起所举过的后腿和摇过的胸脯,在上主面前行过奉献摇礼之后,都归你和与你在一起的子女:这是你们永久的权利,照上主所吩咐的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16 | 
    梅瑟寻找那作赎罪祭的公山羊的时候,发现已经烧了;于是对亚郎尚存的儿子厄肋阿匝尔及依塔玛尔发怒说: | 
    9:15 加下 2:11 | 
  
  
    | 10:17 | 
    「为什么你们没有在圣处吃这赎罪祭祭肉?这原是至圣之物;上主所以给了你们,是为消除会众的罪过,在上主面前为他们赎罪。 | 
    6:19 | 
  
  
    | 10:18 | 
    这牺牲的血既然没有带到圣所里去,你们应照我所吩咐的,在圣处吃这祭肉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19 | 
    亚郎对梅瑟说:「你看,他们今天在上主面前奉献了赎罪祭和全燔祭,竟有这样的事发生在我身上!我今天若吃赎罪祭祭肉,上主岂能满意?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0:20 | 
    梅瑟听了这话,也颇为满意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洁与不洁的规定(11-16) | 
    7:20-21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第十一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洁与不洁的动物 | 
    创 7:2 肋 5:2; 20:25-26 //申 14:3-21 则 22:26 玛 15:10-20 | 
  
  
    | 11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和亚郎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 | 
    「你们应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地上的一切走兽中,你们可吃的兽类如下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 | 
    凡走兽中有偶蹄,有趾及反刍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4 | 
    但在反刍或有偶蹄的走兽中,你们不可吃的是骆驼,因为骆驼虽反刍,但偶蹄无趾,对你们仍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5 | 
    岩狸,它虽反刍,但偶蹄无趾,对你们仍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6 | 
    兔子虽反刍,偶蹄无趾,对你们仍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7 | 
    猪,它虽有偶蹄,蹄虽有趾,却不反刍,对你们仍是不洁的。 | 
    加下 6:18 | 
  
  
    | 11:8 | 
    这些走兽的肉,你们不可吃;它们的尸体,也不可触摸,因为对你们都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9 | 
    水族中你们可吃的如下:凡是水中有鳍有鳞的,不论是海里的,或河里的,都可以吃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0 | 
    但凡在水中蠕动,和在水中生存的生物,若没有鳍和鳞,不论是海里,或河里的,都是你们所当憎恶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1 | 
    这些水族,都是你们所当憎恶的:它们的肉不可吃;它们的尸体,你们当视为可憎恶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2 | 
    水族中凡没有鳍和鳞的,都是你们所当憎恶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3 | 
    飞禽中,你们应视为可憎而不可吃,应视为可憎之物的是:鹰、鹗、鹫、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4 | 
    鸢及隼之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5 | 
    凡乌鸦之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6 | 
    驼鸟、夜鹰、海鸥和苍鹰之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7 | 
    小枭、鸬鹚和鸱鸺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8 | 
    白鹭、塘鹅和白鹫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19 | 
    鹳鹭类、戴胜和蝙蝠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0 | 
    凡是有翅,四足爬行的昆虫,都是你们所当憎恶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1 | 
    但在有翅,四足爬行的昆虫中,凡有脚以外,还有大腿,在地上能跳的,你们可以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2 | 
    你们可吃的是:飞蝗之类,蚱蜢之类,蟋蟀之类和螽斯之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3 | 
    其他凡有翅,四足爬行的昆虫,都是你们所当憎恶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4 | 
    遇到以下的光景也能使你们不洁:凡触摸这些昆虫尸体的人,直到晚上不洁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5 | 
    凡移动它们尸体的人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出 19:10 户 19:7 | 
  
  
    | 11:26 | 
    凡有偶蹄而无趾的,或不反刍的走兽,为你们都是不洁的;谁触摸了就染上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7 | 
    一切四足动物中,凡用脚掌行走的,为你们都是不洁的;谁触摸了它们的尸体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28 | 
    谁移动了它们的尸体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这些动物为你们都是不洁的。 | 
    出 19:10 | 
  
  
    | 11:29 | 
    在地上爬行的动物中,为你们不洁的是:鼹鼠、老鼠和蜥蜴之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0 | 
    壁虎、避役、蛇舅母、乌龟和伶鼬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1 | 
    这些爬行的动物,为你们都是不洁的;它们死后,谁触摸了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2 | 
    其中死了的,掉在什么物件上,不论是木器,或衣服,或皮具,或囊袋,凡能用的器具,即成为不洁,应放入水内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以后,才算洁净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3 | 
    一切陶器,如有它们中一个掉在里面,里面所有的一切即成为不洁,陶器应该打破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4 | 
    如里面的水滴在任何食物上,食物即成为不洁的;在这种陶器内装了任何饮料,饮料也成为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5 | 
    它们的尸体无论掉在什么东西上,那东西即成为不洁的:不拘炉或灶都应打碎,因为是不洁的,你们也应视为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6 | 
    水泉和蓄水池虽是洁净的,但是那接触尸体的,即成为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7 | 
    如果他们中一个尸体掉在要播种的种籽上,种籽仍是洁净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8 | 
    但若种籽已浸了水,而尸体掉在上面,这种籽对你们便成了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39 | 
    若你们可吃的一只走兽死了,谁触摸了它的尸体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40 | 
    谁吃了这尸体的肉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并且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谁移动了这尸体,也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而且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出 19:10 户 19:7 | 
  
  
    | 11:41 | 
    凡地上的爬虫,都是当憎恶的,都不可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42 | 
    不论是用腹部爬行的,或用四足爬行的,或多足的,凡是地上的爬虫,你们都不可吃,因为都是可憎恶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43 | 
    你们不要因任何爬虫而使你们成为可憎恶的;你们不要因它们而成为不洁的,或染上不洁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44 | 
    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:你们该表现为圣洁的,你们应是圣的,因为我是圣的。你们不要因地上的任何爬虫,而使自己成为不洁的, | 
    20:7, 26; 21:8; 22:32 出 22:30 | 
  
  
    | 11:45 | 
    因为是我上主领你们由埃及地上来,为作你们的天主:你们应是圣的,因为我是圣的。 | 
    19:2 玛 5:48 伯前 1:15-16 若一 3:3 | 
  
  
    | 11:46 | 
    以上是有关走兽飞禽,一切水中游行和地上一切爬行动物的法律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1:47 | 
    以便分别洁与不洁,可吃与不可吃的生物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十三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癞病:疮疖 | 
    22:4 户 12:10-15 申 24:8-9 | 
  
  
    | 13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和亚郎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 | 
    「若人在肉皮上生了肿瘤或疮疖或斑痕,他肉皮上有了这种癞病的症象,就应把他带到亚郎司祭,或他作司祭的一个儿子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 | 
    司祭应查看肉皮上的症象;若患处的毛变白,若患处似乎已深过肉皮,这便是癞病的症候。司祭一看出,就应声明他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 | 
    但若他肉皮上的斑痕发白,而不见得深过肉皮,毛又没有变白,司祭应将患者隔离七天。 | 
    户 12:14 | 
  
  
    | 13:5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查看他,如见患处颜色未变,皮上的患处没有蔓延,司祭应将他再隔离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6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查看他,如见患处颜色已淡,皮上的患处也没有蔓延,司祭应声明他是洁净的,这不过是一种疮疖;他洗过衣服,就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7 | 
    但在司祭查看,声明他洁净以后,如疮疖在皮肤上又蔓延开,应再去叫司祭查看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8 | 
    司祭应查看他,若见他皮肤上的疮疖蔓延开了,应声明他是不洁的,已成为癞病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慢性癞病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9 | 
    若人身上有了癞病的症象,应带他去见司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0 | 
    司祭应查看他,若见皮肤上白肿,毛已变白,肿处出现赘疣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1 | 
    这是他肉皮上的慢性癞病;司祭应声明他是不洁的,不必将他隔离,因为他已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2 | 
    但若癞疮在皮上蔓延,凡司祭能看见的地方,从头到脚,癞疮遮盖了患者的全身皮肤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3 | 
    司祭查看他,若见癞疮遮盖了他全身,就应声明患者是洁净的;因为全身变白,便是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4 | 
    但他身上一出现赘疣,就成了不洁净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5 | 
    司祭一见这赘疣,就应声明他是不洁的;因为这赘疣是不洁的,分明是癞病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6 | 
    但若赘疣再变白,他应再去见司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7 | 
    司祭查看他,若见患处变白,司祭应声明患者是洁净的;他便是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生疮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8 | 
    若人肉皮上生了疮,已医好了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19 | 
    但在疮处又起了白肿,或白中带红的斑痕,就应去叫司祭查看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0 | 
    司祭查看他,若见患处似乎已深过皮肤,并且毛已变白,就应声明他是不洁的:这是由疮转成癞病的症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1 | 
    但若司祭查看,见上面没有白毛,也未深过皮肤,颜色已淡,司祭就应将他隔离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2 | 
    若病在皮肤上蔓延开了,司祭就应声明他是不洁的:这是癞病的症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3 | 
    但是,如果斑痕留在原处,没有蔓延,这是疮痕;司祭应声明他是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火伤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4 | 
    若人肉皮上受了火伤,伤处的赘疣生了白里带红,或纯白的斑痕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5 | 
    司祭就应查看他:若见斑痕上的毛已变白,似乎深过皮肤,这是由火伤转成的癞病,司祭应声明他为不洁:这是癞病的症候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6 | 
    但若司祭查看,见斑痕上没有白毛,并未深过皮肤,而且颜色已淡,司祭就应将他隔离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7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查看他,若斑痕在皮肤上蔓延开了,司祭就应声明他是不洁的:这是癞病的症候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8 | 
    但若斑痕留在原处,没有在皮肤上蔓延,颜色已淡,这只是火伤的肿胀,司祭应声明他是洁净的,因为这只是火伤疤痕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癣疥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29 | 
    不拘男女,若在头上或嘴上有疮痕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0 | 
    司祭应查看疮痕,若见患处似乎深过皮肤,而且长了黄色细毛,司祭应声明他是不洁的:这是癣疥,是头上或嘴上的癞病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1 | 
    但若司祭查看癣疥患处不见得深过皮肤,上面也没有黑毛,司祭就应将这患癣疥的人隔离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2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查看患处,若见癣疥没有蔓延,上面也没有黑毛,而且不见得深过皮肤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3 | 
    这人就应剃去须发,只不剃生癣疥处;司祭应将他再隔离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4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查看癣疥,如果见癣疥在皮肤上没有蔓延,不见得深过皮肤,司祭就应声明他是洁净的;洗过衣服,就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5 | 
    但若在声明他洁净以后,癣疥在皮肤上又蔓延开了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6 | 
    司祭应再查看,若见癣疥在皮肤上蔓延了,司祭不必再检查黄毛,患者已是不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7 | 
    但若癣疥的颜色未变,上面又生有黑毛,癣疥已治好,患者已洁净,司祭应声明患者是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8 | 
    不拘男女,若肉皮上起了些斑痕,即白色的斑痕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39 | 
    司祭就应查看;如见肉皮上的斑痕呈灰白色,那是皮肤上起的皮疹,患者是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秃疮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0 | 
    若人的头发掉了,成了秃头,他是洁净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1 | 
    若人头顶上的头发掉了,成了前脑秃的人,他是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2 | 
    但是,如果在脑后或脑前的秃处,起了白中带红的疮痕,这是他脑后或脑前的秃处起的癞病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3 | 
    司祭应查看,若见他脑后或脑前秃处肿起的地方白中带红,看来彷佛肉皮上生的癞病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4 | 
    这人即是癞病人,已是不洁,司祭应声明他是不洁的,因为他头上有了癞病的症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对癞病人的管制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5 | 
    凡身患癞病的人,应穿撕裂的衣服,披头散发,将口唇遮住,且喊说:「不洁!不洁!」 | 
    户 5:2 哀 4:15 路 17:13 | 
  
  
    | 13:46 | 
    在他患癞病的时日内,常是不洁的。他既是不洁的,就应独居;他的住处应在营外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衣服的癞病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7 | 
    若衣服上有了癞病的迹象,不拘是毛衣或麻衣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8 | 
    或用麻及毛纺织或编织的布,或皮革,或任何皮制的物品上,有了癞病的迹象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49 | 
    若衣服或皮革,或纺织或编织的布,或任何皮制的器具上,有了发绿或发红的斑痕:这就是癞病的迹象,应交由司祭查看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0 | 
    司祭查看斑痕以后,应将带有斑痕的物品收藏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1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查看那斑痕,如果斑痕在衣服上,成纺织或编织的布上,或皮革上,或在任何皮制的物品上蔓延开了,这就是恶性癞病的迹象,物品即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2 | 
    凡带有这斑痕的衣服,用毛或麻纺织或编织的布,或任何皮制的器具,都应焚烧;因为这是恶性的癞病,应用火烧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3 | 
    但若司祭查看时,见斑痕在衣服上,或纺织或编织的布上,或任何皮制的器具上,没有蔓延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4 | 
    司祭当吩咐人将带有斑痕的物品洗涤,再收藏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5 | 
    司祭查看洗过的物品以后,若见斑痕没有变色,也没有蔓延,物品即是不洁的,应用火烧掉,因为里外都腐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6 | 
    但若司祭查看时,见斑痕在洗涤后已变暗淡,应从衣服,或皮革,或纺织或编织的布上,将那块撕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7 | 
    以后,如果在衣服上,或纺织或编织的布上,或任何皮制的器具上,再出现斑痕,即是旧病复发:带有斑痕的物品,就应用火烧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8 | 
    如果衣服,或纺织或编织的布,或任何皮制的器具,一经洗涤,上面的斑痕就不见了;再洗一次就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3:59 | 
    这是关于毛衣或麻衣,或纺织的布,或编织的布,或任何皮制的器具的癞病迹象,声明洁净与不洁净的法律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十四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癞病取洁仪式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 | 
    「关于癞病人取洁之日应守的法律如下:应引他去见司祭, | 
    玛 8:4 谷 1:44 路 17:14 | 
  
  
    | 14:3 | 
    司祭应到营外查看,如见癞病人的病症痊愈了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 | 
    就吩咐人为那取洁者,拿两只洁净的活鸟、香柏木、朱红线和牛膝草来; | 
    户 19:6 | 
  
  
    | 14:5 | 
    然后吩咐人在盛着活水的陶器上,宰杀一只鸟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6 | 
    司祭拿另一只活鸟同香柏木、朱红线和牛膝草,连活鸟一起浸在杀于活水上的鸟血内, | 
    户 19:6, 18 咏 51:9 | 
  
  
    | 14:7 | 
    向那取洁的癞病人洒血七次,使他洁净;然后放那只活鸟飞向田野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8 | 
    那取洁的人洗涤自己的衣服,剃去身上所有的毛,用水洗澡,这样就算洁净了。此后,他方可进入营内,但仍应在自己帐幕外居住七天。 | 
    户 8:7 | 
  
  
    | 14:9 | 
    到了第七天,他应剃去身上所有的毛:头发、胡须和眉毛;身上所有的毛都应剃去,然后洗涤衣服,用水洗身,就算完全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0 | 
    到第八天,他应带两只无瑕的公羔羊,一只一岁的无瑕母羔羊,作素祭用的十分之三『厄法』油调的细面,和一「罗格」油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1 | 
    行取洁礼的司祭,应叫取洁的人拿着这一切,站在会幕门口,上主面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2 | 
    司祭取一只公羔羊同一「罗格」油,一起献作赎过祭,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3 | 
    然后在宰杀赎罪祭和全燔祭牺牲的圣地方,宰杀这只公羔羊,因为赎过祭牺牲,如赎罪祭牺牲一样,应归司祭:这是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4 | 
    司祭取些赎过祭牺牲的血, 抹在取洁者的右耳垂,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5 | 
    再由那一「罗格」油中,取些油倒在自己的左手掌中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6 | 
    将自己的一个右手指,浸在左手掌中的油内,用手指在上主前洒油七次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7 | 
    然后将掌中剩下的油,抹在取洁者的右耳垂,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,即在抹赎过祭牺牲血的地方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8 | 
    以后将掌中剩下的油,都抹在取洁者的头上:如此司祭在上主面前为那人行了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19 | 
    此后,司祭应奉献赎罪祭,为取洁者赎罪除去不洁;最后应宰杀全燔祭牺牲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0 | 
    在祭坛上奉献全燔祭和素祭。司祭这样为他行了赎罪礼,他就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1 | 
    但是,如果他贫穷,手中财力不足,可拿一只公羔羊作赎过祭,行摇礼为他赎罪;十分之一『厄法』油调的细面作素祭,一「罗格」油, | 
    5:7-13; 12:8 户 6:12 | 
  
  
    | 14:22 | 
    和按财力所能备办的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:一只作赎罪祭,一只作全燔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3 | 
    他应在第八天,将这一切送交司祭,在会幕门口于上主面前为自己取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4 | 
    司祭便取那只作赎过祭的公羔羊和一「罗格」油,在上主面前行奉献的摇礼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5 | 
    然后宰杀作赎过祭的公羔羊,取些赎过祭牺牲的血,抹在取洁者的右耳垂,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6 | 
    然后倒些油在自己左手掌中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7 | 
    用一只右手指蘸些左手掌中的油,在上主面前洒七次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8 | 
    再将掌中的油抹在取洁者的右耳垂,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,即在抹赎过祭牺牲血的地方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29 | 
    掌中还有的剩下的油,都抹在取洁者的头上,为他在上主面前行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0 | 
    取洁的人按自己财力,所能备办的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1 | 
    按他的财力所能献的,其中一只献作赎罪祭,一只献作全燔祭,同素祭一起献上。司祭应这样为取洁的人在上主面前行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2 | 
    这是关于身患癞病而财力不足备办取洁祭品者的法律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屋癞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3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和亚郎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4 | 
    「当你们进入了我赐给你们作产业的客纳罕地,在你们占有的地方,我令房屋发生癞病迹象时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5 | 
    房主就应去告诉司祭说:我看在我房屋内出现了一些相似癞病的斑痕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6 | 
    在司祭进去查看斑痕以前,应吩咐人先搬空房屋,免得屋内的一切染上不洁;然后司祭进去查看房屋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7 | 
    司祭查看斑痕时,如见屋内墙上的斑痕带些发绿或发红的小孔,似乎深过墙皮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8 | 
    就应由屋内出来,到房门口,将房屋封锁七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39 | 
    到第七天,司祭再来查看,如见斑痕在屋内墙上蔓延开了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0 | 
    就应命人拔出有斑痕的石头,丢在城外不洁的地方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1 | 
    且叫人刮净屋内四周,将刮下的灰土,倒在城外不洁的地方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2 | 
    再拿别的石头嵌进拔出的石头处,拿别的灰土,粉刷房屋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3 | 
    在拔出石头,刮扫,粉刷房屋以后,如斑痕又在屋内出现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4 | 
    司祭还应来查看,如见斑痕在屋内蔓延开了,这就是房屋上的腐蚀性癞病;这房屋即是不洁的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5 | 
    应拆毁这座房屋;房屋的石头、木材和所有的灰土,都应运到城外不洁的地方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6 | 
    整个封锁日期内,如有人进入屋内,直到晚上成为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7 | 
    如有人在这屋内睡觉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;如有人在这屋内吃饭,亦应洗涤自己的衣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8 | 
    但是,如果司祭来查看,见房屋刷新以后,斑痕在屋内没有蔓延,司祭就应声明房屋是洁净的,因为患处已好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49 | 
    司祭应拿两只飞鸟、香柏木、朱红线和牛膝草来为房屋取洁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0 | 
    一只飞鸟,应在盛有活水的陶器上宰杀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1 | 
    然后拿香柏木、牛膝草、朱红线和那只活鸟,一同浸在那已杀的鸟血及活水内,向房屋连洒七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2 | 
    用鸟血、活水、活鸟、香柏木、牛膝草、朱红线为房屋取洁以后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3 | 
    司祭应放那只活鸟飞向城外的田野:他这样为房屋行取洁礼,房屋就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4 | 
    这是关于各种癞病症象、癣疥、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5 | 
    衣癞、屋癞、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6 | 
    肿瘤、疮疖和斑痕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4:57 | 
    使人知道几时不洁,几时洁净的法律。这是关于癞病所定的法律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十五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男人的不洁 | 
    22:4 户 5:2 | 
  
  
    | 15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和亚郎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 | 
    「你们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几时一个男人身患淋病,淋病使他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3 | 
    淋病使人不洁的光景是这样:不论他身体常流淋液,或有时止住,他总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4 | 
    凡有淋病的人睡过的床,即染上不洁;凡他坐过之物,即染上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5 | 
    凡人摸了他的床,这人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6 | 
    谁坐了淋病人坐过之物,该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7 | 
    谁摸了淋病人的身体,该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8 | 
    若有淋病的人,在洁净人身上吐了唾沫,这人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9 | 
    凡有淋病的人坐过的鞍子,即染上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0 | 
    谁摸了他身下的任何东西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谁携带了这些东西,该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1 | 
    若有淋病的人,没有用水洗手接触了人,这人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2 | 
    凡有淋病的人摸过的陶器,都应打破,任何木具,都应用水洗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3 | 
    几时有淋病的人治好不流了,他应计算七天为取洁期,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活水洗身,然后就洁净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4 | 
    到第八天,应拿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,来到上主面前,在会幕门口,交给司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5 | 
    司祭应奉献一只作赎罪祭,另一只作全燔祭。这样司祭就替他在上主面前,为他的淋病行了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6 | 
    人若遗精,应用水洗净全身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申 23:11 | 
  
  
    | 15:17 | 
    凡沾有精液的衣服或皮物,应用水洗净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8 | 
    男女同房媾精,两人都应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女人的不洁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19 | 
    女人几时行经,有血由她体内流出,她的不洁期应为七天;谁接触了她,直到晚上不洁。 | 
    12:2 撒下 11:4 艾 补录丙 21 依 64:5 则 36:17 | 
  
  
    | 15:20 | 
    她不洁期内,凡她卧过之处,都染上不洁;凡她坐过的地方,也染上不洁; | 
    创 31:34 | 
  
  
    | 15:21 | 
    凡摸过她床榻的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2 | 
    凡摸过她坐过之物的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3 | 
    谁若摸了她床上,或她坐过之物上的东西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4 | 
    若男人与她同房,也沾染上她的不洁,七天之久,是不洁的;凡他卧过的床,也染上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5 | 
    女人若在经期外,多日流血;或者,她流血超过了她月经的日期,在流不洁之物的整个时期内,她如在经期内一样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6 | 
    凡她流血期内所卧过的床,就如在经期卧过的床一样染上不洁;凡她坐过之物,就如她经期内所坐之物一样,染上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7 | 
    谁若摸了,就染上不洁,应洗涤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8 | 
    几时她治好不流了,她应计算七天,为取洁期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29 | 
    到第八天,应拿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,来到会幕门口交给司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30 | 
    司祭应奉献一只作赎罪祭,另一只作全燔祭:这样司祭就替她在上主面前,为她所流的不洁之物行了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31 | 
    你们应叫以色列子民戒避他们的不洁,免得他们因不洁,玷污了我在他们中的住所,而遭受死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32 | 
    这是有关因淋病,或遗精沾染不洁的人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5:33 | 
    和行经的妇女,即有关有任何遗漏的男女,以及与不洁的女人同房的男人的法律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 
  
    | 第十六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赎罪节的礼仪 | 
    23:26-32 户 29:7-11 德 35:5; 45:20; 50:5 | 
  
  
    | 16:1 | 
    亚郎的两个儿子,因擅自走近上主面前而遭受死亡;他们死后,上主训示梅瑟, | 
    希 9:6-14 10:1f | 
  
  
    | 16:2 | 
    对他这样说:「你告诉你的哥哥亚郎,不可随时进入帐幔后的圣所,到约柜上的赎罪盖前去,免得在我乘云显现在赎罪盖上时,遭受死亡。 | 
    出 25:22; 33:20 希 6:19 | 
  
  
    | 16:3 | 
    亚郎应这样进入圣所:带上一只公牛犊作赎罪祭,一只公绵羊作全燔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4 | 
    应穿上亚麻圣长衣,身着亚麻短裤,束上亚麻腰带,戴上亚麻头巾;这些都是圣衣,他用水洗身后才能穿上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5 | 
    此外,还应由以色列子民会众,取两只公山羊作赎罪祭,一只公绵羊作全燔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6 | 
    亚郎先要奉献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,替自己和家人赎罪; | 
    希 5:3 | 
  
  
    | 16:7 | 
    以后牵那两只公山羊来,放在会幕门口上主面前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8 | 
    为这两只公山羊抽签:一签为上主,一签为「阿匝则耳」。 | 
    17:7 巴 4:35 | 
  
  
    | 16:9 | 
    亚郎将那为上主抽到的公山羊,献作赎罪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10 | 
    至于那为「阿匝则耳」抽到的公山羊,应让它活着,立在上主面前,用它行赎罪礼,放入旷野,归于「阿匝则耳」。 | 
    16:22 | 
  
  
    | 16:11 | 
    于是亚郎先奉献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,替自己和家人赎罪,宰杀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12 | 
    随后由上主面前的祭坛上,拿下盛满红炭的火盘,再拿一满捧细乳香,带进帐幔内, | 
    默 8:5 | 
  
  
    | 16:13 | 
    在上主面前将乳香放在火上,使乳香的烟遮住约柜上的赎罪盖,免得遭受死亡。 | 
    出 25:17 德 50:6 出33:20 | 
  
  
    | 16:14 | 
    以后,取些牛血,用手指洒在赎罪盖东面;又用手指在赎罪盖前,洒血七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15 | 
    此后,宰杀了为人民作赎罪祭的公山羊,将羊血带进帐幔内,照洒牛血的方式,将羊血洒在赎罪盖上和赎罪盖的前面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16 | 
    为以色列子民的不洁,和他们犯的种种罪过,给圣所取洁;给存留在他们中,为他们不洁玷污的会幕,也举行同样的礼仪。 | 
    则 45:18-20 申 4:7 依 6:5 | 
  
  
    | 16:17 | 
    当他走进圣所行赎罪礼时,直到他出来,任何人不许在会幕内。几时他为自己,为家人,为以色列全会众赎罪完毕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18 | 
    就出来,回到上主面前的祭坛前,为祭坛行取洁礼;取些牛血和羊血,抹在祭坛四周的角上; | 
    出 29:37 | 
  
  
    | 16:19 | 
    再用手指向祭坛洒血七次:这样使祭坛免于以色列子民的不洁,而获洁净和祝圣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0 | 
    为圣所、会幕及祭坛行完取洁礼后,便将那只活公山羊牵来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1 | 
    亚郎将双手按在它的头上,明认以色列子民的一切罪恶,和所犯的种种过犯和罪过,全放在这公山羊头上;然后命派定的人将它送到旷野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2 | 
    这羊负着他们的种种罪恶到了荒野地方,那人应在旷野里释放这只羊。 | 
    多 8:3 依 13:21; 34:11 路 11:24 | 
  
  
    | 16:23 | 
    然后亚郎进入会幕,脱下他进入圣所时穿的亚麻衣服,放在那里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4 | 
    在圣地方用水洗身,再穿上自己的衣服,出来奉献自己的全燔祭和人民的全燔祭,为自己和人民行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5 | 
    赎罪祭牺牲的脂肪,应放在祭坛上焚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6 | 
    那送公山羊给「阿匝则耳」的,应先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身,然后方可进入营幕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7 | 
    作赎罪祭的公牛犊和作赎罪祭的公山羊,它们的血既带到圣所内赎罪,皮、肉及粪,都应运到营外,用火烧了。 | 
    希 13:11 | 
  
  
    | 16:28 | 
    那烧的人,应先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身,然后方可进入营幕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29 | 
    这为你们是一条永久的法令:七月初十,你们应先克己苦身,不论是本地人,或侨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,任何劳工都不许做, | 
    23:27-32 | 
  
  
    | 16:30 | 
    因为在这一天,你们应为自己赎罪,使自己洁净,应除去自己的种种过犯,在上主面前再成为洁净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31 | 
    这是你们全休息的安息日,应克己苦身:这是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32 | 
    那位受傅,被委任继承他父亲执行司祭职务的大司祭,应举行赎罪礼。他应穿上亚麻圣衣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33 | 
    为至圣所,为会幕和祭坛行取洁礼,为众司祭和全会众人民行赎罪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6:34 | 
    每年一次,应为以色列子民,为他们的种种罪过行赎罪礼:这为你们是永久的法令。」人就依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圣洁的法律(17-26) | 
    26:1 出 20:24 申 12:4-28 苏 24:19 撒上 2:2 约 6:10 智 5:20 依 1:4; 57:15 则 20:39;  42:14 亚 4:2  哈 1:12 若 17:17  希 12:10 伯前 1:16  若一 2:20 默 3:7 | 
  
  
    | 第十七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宰牲为祭的条例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2 | 
    「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:上主这样吩咐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3 | 
    以色列家中任何人,在营内或在营外,宰杀牛或绵羊或山羊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4 | 
    而不牵到会幕门口,在上主的住所前,奉献给上主作祭品,这人就应负流血的罪债;他既使血流出,就应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5 | 
    为此,以色列子民应将他们平素在野外宰杀的牺牲,牵到上主前,在会幕门口交与司祭宰杀这些牺牲,献给上主作和平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6 | 
    司祭将牲血洒在会幕门口上主的祭坛上,焚烧脂肪,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7 | 
    从此以后,他们不应再宰杀牺牲,献给他们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:这为他们世世代代是一项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16:8 编下 11:15 依 13:21; 34:12-14 巴 4:35 | 
  
  
    | 17:8 | 
    此外,你应吩咐他们说: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,谁若愿意献全燔祭或祭献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9 | 
    而不牵到会幕门口,奉献给上主,这人就应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10 | 
    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,有人吃了什么血,我必怒容而视,与这吃血的人作对,由民间将他铲除。 | 
    19:26 友 10:5 则 33:25 | 
  
  
    | 17:11 | 
    因为肉躯的生命是在血内,我为你们指定了血,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,因为血具有生命,故能赎罪。 | 
    希 9:7, 21f | 
  
  
    | 17:12 | 
    为此,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:你们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;侨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,也不可吃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13 | 
    以色列子民和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,谁若猎取了可食的野兽或飞禽,该放尽它的血,用泥土盖上。 | 
    户 15:16 申 12:15 | 
  
  
    | 17:14 | 
    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于血,为此,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:任何肉上的血,你们都不可吃,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,都系于血;谁吃了,应被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7:15 | 
    不论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,吃了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禽兽,应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;以后他才洁净。 | 
    22:8 出 22:30 申 14:21 则 4:14 | 
  
  
    | 17:16 | 
    但是,如果他不洗衣,也不洗身,应负罪债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十八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道德生活的规劝 | 
    20:8-21 | 
  
  
    | 18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3 | 
    你们不要仿效你们住过的埃及地的习惯,也不要仿效我正要领你们去的客纳罕地的习惯,不要随从他们的风俗; | 
    22:31-33 咏 106:35 则 20:7 出 23:23-24 | 
  
  
    | 18:4 | 
    应执行我的规定,遵守我的法令,依照遵行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5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和规定;遵守的人必因此获得生命:我是上主。 | 
    申 4:1 厄下 9:29 则 20:11; 20:21 路 10:28 罗 7:10; 10:5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婚姻的阻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6 | 
    你们中任何人不可亲近任何血亲,去揭露她的下体:我是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7 | 
    你不可揭露你父亲的下体和你母亲的下体:她是你的母亲,不可揭露她的下体。 | 
    则 22:10 | 
  
  
    | 18:8 | 
    你父亲妻子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,那是你父亲的下体。 | 
    申 23:1; 27:20 申27:22 
      格前 5:1 | 
  
  
    | 18:9 | 
    你姊妹的下体,不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,或你母亲的女儿,或在家生的,或在外生的,你不可揭露她们的下体。 | 
    则 22:11 | 
  
  
    | 18:10 | 
    你儿子的女儿,或你女儿的女儿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,因为她们的下体是你的下体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1 | 
    你不可揭露你父亲妻子的女儿的下体,因为她是你父亲所生的,是你的姊妹,你不可揭露她的下体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2 | 
    你父亲姊妹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,因为她是你父亲的骨肉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3 | 
    你母亲姊妹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,因为她是你母亲的骨肉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4 | 
    你父亲兄弟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,也不可亲近他的妻子;她是你的叔伯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5 | 
    你儿媳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。她是你儿子的妻子,你不可揭露她的下体。 | 
    则 22:11 | 
  
  
    | 18:16 | 
    你兄弟妻子的下体,你不可揭露;那是你兄弟的下体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7 | 
    你不可揭露了一女人的下体又揭露她女儿的;不可娶她儿子的女儿,或她女儿的女儿,揭露她的下体,她们都是她的血亲:这是丑行。 | 
    20:17 申 27:23 | 
  
  
    | 18:18 | 
    你不可娶一女人又娶她的姊妹,做她的情敌,在她活着的时候,揭露她姊妹的下体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违犯贞洁的恶行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19 | 
    女人在月经不洁期中,你不可接近,揭露她的下体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0 | 
    你近人的妻子你不可与她同寝,为她所沾污。 | 
    则 22:11; 33:26;  22:10 | 
  
  
    | 18:21 | 
    你不可使你任何一个子女经火祭献给摩肋客,亦不可亵渎你天主的名:我是上主。 | 
    20:2-5 列下 16:3 依 57:5, 9 米 6:7 | 
  
  
    | 18:22 | 
    你不可与男人同寝,如同与女人同寝一样:这是丑恶行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3 | 
    你不可与任何兽类同寝,为它所淫污;女人亦不可委身与走兽,同它交合:这是逆性邪恶。 | 
    申 27:21 | 
  
  
    | 18:24 | 
    你们不可以任何这样的事玷污自己,因为这些民族以这一切事玷污了自己,我正要由你们面前将他们驱逐; | 
    厄上 9:11 | 
  
  
    | 18:25 | 
    甚至连这地也玷污了,所以我必追究这地上的罪恶,使这地吐弃地上的居民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6 | 
    至于你们,应遵守我的法令和规定;不论是本地人,或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,这样丑恶的事,一件也不许做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7 | 
    因为在你们以前住在这地上的人,做过这一切丑恶的事,玷污了这地方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8 | 
    希望这地不因你们而再受到玷污,将你们吐弃,如同吐弃了你们以前的民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8:29 | 
    因为,凡做任何一件这样丑恶的事的,这样的人,都应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格前 5:2 | 
  
  
    | 18:30 | 
    所以你们应遵守我的禁令,不可仿效你们以前的人所有的丑恶风俗,免得因此受到玷污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十九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宗教与道德的各规条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全会众说:你们应该是圣的,因为我,上主,你们的天主是圣的。 | 
    11:44-45 玛 5:48 伯前 1:16 | 
  
  
    | 19:3 | 
    你们每人应孝敬母亲和父亲,应遵守我的安息日。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出 20:12 19:30; 26:2 出 20:8 | 
  
  
    | 19:4 | 
    你们不要归依偶像,也不要为自己铸造神像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出 20:4f | 
  
  
    | 19:5 | 
    若你们给上主祭献和平祭,要奉献可蒙受悦纳的。 | 
    3 | 
  
  
    | 19:6 | 
    祭肉,应在你们祭献的当天或第二天吃尽;有剩下的,到第三天应用火烧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7 | 
    若还有人在第三天吃,这肉已不洁,必不蒙悦纳。 | 
    7:18 | 
  
  
    | 19:8 | 
    那吃的人,必负罪债,因为他亵渎了上主的圣物;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9 | 
    当你们收割田地的庄稼时,你不可割到地边;收获后剩下的穗子,不可再拾。 | 
    23:22 申 24:19-22 卢 2:2 | 
  
  
    | 19:10 | 
    葡萄摘后不应去搜;葡萄园内掉下的,不应拾取,应留给穷人和外方人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11 | 
    你们不要偷窃,不要欺诈,不要彼此哄骗; | 
    出 20:15 申 24:7; 25:13 | 
  
  
    | 19:12 | 
    不要奉我的名妄发虚誓,而亵渎你天主的名字:我是上主。 | 
    出 20:16 申 19:16-21 | 
  
  
    | 19:13 | 
    你不要欺压剥削你的近人,佣人的工钱不可在你处过夜,留到第二天早晨。 | 
    多 4:14 德 34:26 玛 20:8 雅 5:4 | 
  
  
    | 19:14 | 
    不可咒骂聋子;不可将障碍物放在瞎子面前;但应敬畏你的天主:我是上主。 | 
    申 27:18 箴 17:5 | 
  
  
    | 19:15 | 
    审判时,你们不要违背正义;不可袒护穷人,也不可重视有权势的人,只依正义审判你的同胞。 | 
    出 23:3 申 1:17 德 7:6 犹 16 | 
  
  
    | 19:16 | 
    不可去毁谤你本族人,也不可危害人的性命:我是上主。 | 
    出 23:1 雅 4:11 | 
  
  
    | 19:17 | 
    不可存心怀恨你的兄弟,应坦白劝戒你的同胞,免得为了他而负罪债。 | 
    玛 18:15 | 
  
  
    | 19:18 | 
    不可复仇,对你本国人,不可心怀怨恨;但应爱人如己:我是上主。 | 
    玛 19:19 谷 12:31 路 10:27 若 13:34 玛 5:43; 22:39 罗 13:9 | 
  
  
    | 19:19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:不可使你的家畜与不同类的配合;一块田内,不可播上不同的种子;用两种线织成的衣服,不可穿在你的身上。 | 
    申 22:9-11 | 
  
  
    | 19:20 | 
    若人同已许配于人,尚未赎回,或没有获得自由的婢女同寝,应受处罚,但不该死,因为她还没有自由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1 | 
    但是,这人却应把一只赎过祭的公绵羊,牵到会幕门口,献给上主,作为他的赎过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2 | 
    司祭用这赎过祭的公绵羊,在上主面前,代他为他所犯的罪行赎罪礼;他犯的罪方可得赦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3 | 
    几时你们进了那地方,栽种了什么果树,树上的果子,你们应视为不洁;三年以内为你们算是不洁,不可以吃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4 | 
    到第四年,结的一切果实都是圣的,应作赞颂上主的礼品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5 | 
    到第五年,才可以吃树上结的果实,使树为你们增加出产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6 | 
    你们不可吃任何带血的食物,不可占卜,不可念咒; | 
    17:10-14 申 18:10-12 | 
  
  
    | 19:27 | 
    不可将两边的头发剃圆;两边的胡须,也不可修剪。 | 
    申 14:1 | 
  
  
    | 19:28 | 
    不可为死者割伤你们的身体,也不可在你们身上刺花纹:我是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29 | 
    不可亵渎你的女儿,令她卖淫,免得这地方成为淫场,充满淫乱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30 | 
    应遵守我的安息日,应敬畏我的圣所:我是上主。 | 
    则 22:8 | 
  
  
    | 19:31 | 
    不可去探询亡魂,亦不可寻问占卜者,而为他们所玷污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20:6, 27 申 18:11 撒上 28:7 | 
  
  
    | 19:32 | 
    在白发老人前,应起立;对老年人要尊敬,应敬畏你的天主:我是上主。 | 
    约 29:8 智 2:10 德 8:7 弟前 5:1 | 
  
  
    | 19:33 | 
    若外方人在你们的地域内,与你住在一起,不可欺压他; | 
    出 22:20 | 
  
  
    | 19:34 | 
    对与你们住在一起的外方人,应看作你们中的一个同乡,爱他如爱你自己,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做过外方人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则 47:22 | 
  
  
    | 19:35 | 
    在审断度、量、衡上,不可不公平; | 
    申 25:13-16 依 10:1-2 则 45:10 亚 8:5 | 
  
  
    | 19:36 | 
    天秤、法码、升、勺,都应正确。我是领你们出离埃及地的上主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19:37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,一一依照执行:我是上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敬拜邪神之罚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 | 
    「你对以色列子民说:以色列子民和侨居以色列的外方人中,若有人将儿女献给摩肋客,应处死刑;当地的人应用石头砸死他。 | 
    18:21 | 
  
  
    | 20:3 | 
    我必板起脸来与此人作对,将他由民间铲除,因为他将儿女献给了摩肋客,玷污了我的圣所,亵渎了我的圣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4 | 
    当地的人,若在这人奉献自己的儿女给摩肋客时,竟闭目不看,而不将他处死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5 | 
    我自己要板起脸来与这人和他的家族作对,将他和一切随着他敬拜摩肋客的人,由他们的人民中间一律铲除。 | 
    列上 11:7 | 
  
  
    | 20:6 | 
    若有人去求问亡魂和占卜者,跟随他们行邪法,我必板起脸来与这人作对,将他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19:26, 31; 20:27 出 22:17 | 
  
  
    | 20:7 | 
    你们应成圣自己,成为圣的,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11:44f | 
  
  
    | 20:8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,一一依照执行,我是要你们成圣的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9 | 
    凡辱骂自己父母的,应处死刑;他辱骂了父母,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出 21:17 撒下 1:16 玛 15:4 谷 7:10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行邪淫之罚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0 | 
    若人与一有夫之妇通奸,即与邻友之妻通奸,奸夫奸妇应一律处死。 | 
    申 22:22 则 23:45 达 13:22 若 8:5 | 
  
  
    | 20:11 | 
    若人与父亲的妻子同寝,是揭露了父亲的下体,两人应一律处死;他们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格前 5:1 | 
  
  
    | 20:12 | 
    若人与儿媳同睡,两人应处死;他们犯了乱伦的罪,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3 | 
    若男人同男人同寝,如男之与女,做此丑事的两人,应一律处死,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创 19:5 | 
  
  
    | 20:14 | 
    若人娶妻又娶妻的母亲,这是淫乱,应将他和她们用火烧死,使你们中间不致存有淫乱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5 | 
    若人与走兽同寝,应处死刑;走兽亦应杀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6 | 
    若女人走近任何走兽,与它交合,应将这女人和这走兽杀死,应处死刑;他们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7 | 
    若人娶自己的姊妹,不论她是自己父亲的女儿,或是母亲的女儿,以致他看见了她的下体,她也看见了他的下体:这是可耻的事,应在本国人前将他们铲除,因为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体,应自负罪债。 | 
    18:17 | 
  
  
    | 20:18 | 
    若人与在月经期内的女人同寝,揭露了她的下体,暴露了她的血源;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,应将两人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9 | 
    你不可揭露你母亲的姊妹,或你父亲的姊妹的下体,因为这是暴露自己的肉体;他们应自负罪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0 | 
    若人与自己的叔伯母同睡,这是揭露了叔伯的下体;他们应自负罪债,绝嗣而死。 | 
    出 22:17 | 
  
  
    | 20:21 | 
    若人娶自己兄弟之妇为妻,这是可耻的,无异是揭露了自己兄弟的下体,必然绝后。 | 
    玛 14:4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洁与不洁之分别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2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,一一依照执行,免得我领你们去居住的地方将你们吐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3 | 
    你们不应随从我由你们面前要驱逐的民族的风俗,因为他们做了这一切事,我才厌恶了他们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4 | 
    才对你们说:你们要占领他们的土地;我将这流奶流蜜的地方,赐给你们作产业。是我上主你们的天主,使你们与万民分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5 | 
    所以你们应分别洁与不洁的走兽,洁与不洁的飞禽,免得你们为不洁的走兽、飞禽,任何在地上爬行的动物,──我已给你们分别清楚,免染不洁,──玷污自己。 | 
    11 | 
  
  
    | 20:26 | 
    你们于我应该是圣的,因为我上主是圣的;为此我将你们和万民分开,好属于我。 | 
    11:44f | 
  
  
    | 20:27 | 
    凡召亡魂行巫术或占卜的男女,应一律处死,应用石头砸死;他们应自负血债。」 | 
    19:26, 31; 20:6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敬拜邪神之罚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 | 
    「你对以色列子民说:以色列子民和侨居以色列的外方人中,若有人将儿女献给摩肋客,应处死刑;当地的人应用石头砸死他。 | 
    18:21 | 
  
  
    | 20:3 | 
    我必板起脸来与此人作对,将他由民间铲除,因为他将儿女献给了摩肋客,玷污了我的圣所,亵渎了我的圣名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4 | 
    当地的人,若在这人奉献自己的儿女给摩肋客时,竟闭目不看,而不将他处死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5 | 
    我自己要板起脸来与这人和他的家族作对,将他和一切随着他敬拜摩肋客的人,由他们的人民中间一律铲除。 | 
    列上 11:7 | 
  
  
    | 20:6 | 
    若有人去求问亡魂和占卜者,跟随他们行邪法,我必板起脸来与这人作对,将他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19:26, 31; 20:27 出 22:17 | 
  
  
    | 20:7 | 
    你们应成圣自己,成为圣的,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11:44f | 
  
  
    | 20:8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,一一依照执行,我是要你们成圣的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9 | 
    凡辱骂自己父母的,应处死刑;他辱骂了父母,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出 21:17 撒下 1:16 玛 15:4 谷 7:10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行邪淫之罚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0 | 
    若人与一有夫之妇通奸,即与邻友之妻通奸,奸夫奸妇应一律处死。 | 
    申 22:22 则 23:45 达 13:22 若 8:5 | 
  
  
    | 20:11 | 
    若人与父亲的妻子同寝,是揭露了父亲的下体,两人应一律处死;他们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格前 5:1 | 
  
  
    | 20:12 | 
    若人与儿媳同睡,两人应处死;他们犯了乱伦的罪,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3 | 
    若男人同男人同寝,如男之与女,做此丑事的两人,应一律处死,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创 19:5 | 
  
  
    | 20:14 | 
    若人娶妻又娶妻的母亲,这是淫乱,应将他和她们用火烧死,使你们中间不致存有淫乱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5 | 
    若人与走兽同寝,应处死刑;走兽亦应杀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6 | 
    若女人走近任何走兽,与它交合,应将这女人和这走兽杀死,应处死刑;他们应自负血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7 | 
    若人娶自己的姊妹,不论她是自己父亲的女儿,或是母亲的女儿,以致他看见了她的下体,她也看见了他的下体:这是可耻的事,应在本国人前将他们铲除,因为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体,应自负罪债。 | 
    18:17 | 
  
  
    | 20:18 | 
    若人与在月经期内的女人同寝,揭露了她的下体,暴露了她的血源;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,应将两人由民间铲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19 | 
    你不可揭露你母亲的姊妹,或你父亲的姊妹的下体,因为这是暴露自己的肉体;他们应自负罪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0 | 
    若人与自己的叔伯母同睡,这是揭露了叔伯的下体;他们应自负罪债,绝嗣而死。 | 
    出 22:17 | 
  
  
    | 20:21 | 
    若人娶自己兄弟之妇为妻,这是可耻的,无异是揭露了自己兄弟的下体,必然绝后。 | 
    玛 14:4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洁与不洁之分别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2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,一一依照执行,免得我领你们去居住的地方将你们吐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3 | 
    你们不应随从我由你们面前要驱逐的民族的风俗,因为他们做了这一切事,我才厌恶了他们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4 | 
    才对你们说:你们要占领他们的土地;我将这流奶流蜜的地方,赐给你们作产业。是我上主你们的天主,使你们与万民分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0:25 | 
    所以你们应分别洁与不洁的走兽,洁与不洁的飞禽,免得你们为不洁的走兽、飞禽,任何在地上爬行的动物,──我已给你们分别清楚,免染不洁,──玷污自己。 | 
    11 | 
  
  
    | 20:26 | 
    你们于我应该是圣的,因为我上主是圣的;为此我将你们和万民分开,好属于我。 | 
    11:44f | 
  
  
    | 20:27 | 
    凡召亡魂行巫术或占卜的男女,应一律处死,应用石头砸死;他们应自负血债。」 | 
    19:26, 31; 20:6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一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司祭的圣洁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 | 
    上主对梅瑟说:「你当训示亚郎的儿子司祭说:司祭不应为族人的尸体陷于不洁, | 
    则 44:25 | 
  
  
    | 21:2 | 
    除非为骨肉至亲,如母亲,父亲,儿女,兄弟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3 | 
    未出嫁而仍为处女的姊妹,为她的尸体,司祭可陷于不洁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4 | 
    但司祭不可因为身为丈夫,而为姻亲的尸身,陷于不洁,亵渎己身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5 | 
    司祭的头发不可剃光,胡须的边缘,不可修剪,也不可纹身割伤。 | 
    19:27-28 则 44:20 | 
  
  
    | 21:6 | 
    他们对天主应是圣的,不可亵渎天主的名号,因为是他们奉献上主的火祭,作为天主的供物,所以应是圣的。 | 
    1:9 | 
  
  
    | 21:7 | 
    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污的女人为妻,也不可娶为丈夫离弃的女人,因为他是祝圣于天主的人。 | 
    则 44:22 | 
  
  
    | 21:8 | 
    所以你应以他为圣,因为他把供物奉献给你的天主,他对于你应是圣的,因为使你们成圣的我上主,是圣的。 | 
    11:44f | 
  
  
    | 21:9 | 
    若司祭的女儿卖淫亵渎自己,她是亵渎自己的父亲,应用火烧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大司祭的圣洁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0 | 
    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,头上既倒过圣油,又被祝圣穿了祭衣,不可披头散发,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。 | 
    8:7-12 | 
  
  
    | 21:11 | 
    不可走近死人的尸体,也不可为父亲或母亲的尸体而陷于不洁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2 | 
    也不可走出圣所,免得亵渎天主的圣所,因为在他头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:我是上主。 | 
    户 6:8 | 
  
  
    | 21:13 | 
    他应娶处女为妻; | 
    则 44:22 | 
  
  
    | 21:14 | 
    寡妇,弃妇或受玷污的妓女,这样的女人,决不可娶;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5 | 
    以免亵渎本族的后裔,因为那使他成圣的是我,上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作司祭的阻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6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7 | 
    「你告诉亚郎说:世世代代你的后裔中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18 | 
    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献供物;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准前去:不论是眼瞎,脚跛,残废,畸形的, | 
    申 23:2 撒下 5:8 | 
  
  
    | 21:19 | 
    或是断脚断手的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20 | 
    或是驼背,矮小,眼生白翳,身上有麻疹或癣疥,或是睾丸破碎的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21 | 
    亚郎司祭的后裔中,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得去奉献上主的火祭;他身上既有缺陷,就不应给天主奉献供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22 | 
    天主的供物,不论是至圣的或圣的,他都可以吃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23 | 
    却不可进入帐幔后,或走近祭坛前,因为他身上有缺陷,免得他亵渎我的圣所,因为使他们成圣的是我,上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1:24 | 
    梅瑟就这样训示了亚郎和他的儿子,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二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吃祭物的条件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 | 
    「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,叫他们对以色列子民献与我的圣物应谨慎,免得亵渎了我的圣名:我是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3 | 
    你对他们说:世世代代,你们后裔中,若有玷污不洁的,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献与上主的圣物,这人应由我面前铲除:我是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4 | 
    亚郎的后裔中,凡患癞病或淋病的,在他未取洁以前,不可吃圣物;凡摸过死尸所染不洁之物的,或遗精的人, | 
    13; 15 盖 2:13 | 
  
  
    | 22:5 | 
   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洁的爬虫,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洁的人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6 | 
    凡摸了这些东西的人,直到晚上是不洁的,除非他用水洗身,不准吃圣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7 | 
    太阳一落,他就洁净了,以后可吃圣物,因为这是属他的食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8 | 
    不可吃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兽肉,免得染上不洁:我是上主。 | 
    17:15 则 4:14 | 
  
  
    | 22:9 | 
    他们应遵守我的训令,免陷于罪恶;因此亵渎训令的,必遭死亡: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0 | 
    任何族外人,不准吃圣物;司祭的客人和佣工,也不准吃圣物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1 | 
    但是司祭用银钱买来的仆人,却可以吃;凡生在他家的人,也可以吃这食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2 | 
    司祭的女儿,如嫁给族外人为妻,不准吃作献仪的圣物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3 | 
    但是司祭的女儿,如成了寡妇或弃妇,因没有儿子,又回到父家,如同她年轻时一样,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;但是任何族外人不得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4 | 
    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圣物,应偿还所吃的圣物,还应另加五分之一,交与司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5 | 
    司祭不应让以色列子民亵渎所献与上主的圣物, | 
    5:14-16 | 
  
  
    | 22:16 | 
    而使他们因吃自己献的圣物,负起赔偿的罪债;因为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祭牲应无瑕疵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7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8 | 
    「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,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: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,任何人如奉献祭品,不管是为还愿,或出于自愿,献给上主作全燔祭的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19 | 
    应是一只无瑕的公牛,公绵羊,或公山羊,方蒙悦纳。 | 
    出 12:5 | 
  
  
    | 22:20 | 
    凡身上有残疾的,你们不应奉献,因为这样为你们决不会获得悦纳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1 | 
    如有人为还愿,或出于自愿,给上主奉献牛羊作和平祭品,应是无瑕的,方蒙悦纳;身上不应有任何残疾。 | 
    3:1; 7:11;  1:3 | 
  
  
    | 22:22 | 
    眼瞎的或残废的,或断肢的,或患溃疡的,或生麻疹的,或长癣疥的:这样的牲畜,你们不可献给上主;任何这样的牲畜,不可放在祭坛上,献给上主作火祭。 | 
    21:18-21 拉 1:8 | 
  
  
    | 22:23 | 
    一腿太长或太短的牛或羊,你可献为自愿祭祭品;但为还愿,必不蒙悦纳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4 | 
    此外,凡睾丸伤坏,砸碎,破裂,割去的牲畜,你们不可献给上主;在你们的地域内,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献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5 | 
    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内接受这样的牲畜,献给你们的天主作供物,因为身上残废的,有缺陷的,为你们不会获得悦纳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6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7 | 
    「几时牛或绵羊或山羊一生下,应七天同其母在一起;自第八天,作为上主的火祭祭品,方蒙悦纳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28 | 
    牛羊及其幼雏,不可在同一日内宰杀。 | 
    出 23:19 | 
  
  
    | 22:29 | 
    几时你们给上主奉献感恩祭,应这样奉献,才获得悦纳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30 | 
    祭肉,应在当天吃完,不应留到次日早晨:我是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31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命令,一一依照执行:我是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2:32 | 
    不要亵渎我的圣名,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为圣;我是使你们成圣的上主, | 
    11:44f | 
  
  
    | 22:33 | 
    是我由埃及地领你们出来,为作你们的天主:我是上主。」 | 
    11:45; 25:38, 55; 26:13, 45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三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应守的节日 | 
    出 23:14 | 
  
  
    | 23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以下是我的节日,是你们应召集圣会的上主的节日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安息日 | 
    出 20:8 | 
  
  
    | 23:3 | 
    六天工作,但第七天,应是完全休息的安息日,应召集圣会,任何工作都不可做;在你们任何住处,这日是应为上主守的安息日。 | 
    则 22:26 | 
  
  
    | 23:4 | 
    以下是上主的节日,你们应依照时期召集圣会: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逾越节 | 
    出 12:1; 23:14 | 
  
  
    | 23:5 | 
    正月十四日傍晚,应为上主守逾越节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6 | 
    这月十五日,应为上主守无酵节,七天之内,应吃无酵饼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7 | 
    第一日,应召集圣会,任何劳工都不可做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8 | 
    七天内,应给上主奉献火祭;到第七日,应召集圣会,任何劳工都不可做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春季荐新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9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0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几时你们进入了我赐给你们的地方,在那里一有收获,应把你们收获的第一束交给司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1 | 
    司祭应拿这一束行摇礼,献于上主面前,好为你们获得悦纳;司祭应在安息日的次日行摇礼。 | 
    出 29:24 | 
  
  
    | 23:12 | 
    在你们拿这一束行摇礼的那一天,还应给上主献一只一岁无瑕的公羔羊,作全燔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3 | 
    同献的素祭,应是十分之二『厄法』油调的细面,作为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;再加四分之一『辛』酒,作为奠祭。 | 
    户 15:4 | 
  
  
    | 23:14 | 
    直到那一天,即直到你们给你们的天主奉献祭品的一天,你们不可吃新麦做的饼,烤的或新鲜的麦穗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,在任何住处,是一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2:14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五旬节 | 
    申 16:9-12 | 
  
  
    | 23:15 | 
    从你们献麦束行摇礼的安息日的次日起,应计算整个七星期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6 | 
    即直到第七个安息日后的次日,共计五十天,那天应给上主奉献荐新的素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7 | 
    由你们的住处带来两个行摇礼的饼,每个用十分之二『厄法』的发酵细面烤成,献与上主作初熟之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8 | 
    饼以外,还应奉献七只一岁无瑕的公羔羊,一头公牛犊和两只公绵羊,作献与上主的全燔祭;还有同奉献的素祭和奠祭,作为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19 | 
    还应献一只公山羊作赎罪祭,两只一岁的公羔羊作和平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0 | 
    司祭应拿这两只公羔羊同初熟祭的饼,在上主面前行奉献的摇礼;这是属于上主的圣物,应归于司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1 | 
    在这一日,你们应召集圣会,任何劳工也不可做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,在任何住处,是一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2 | 
    当你们收割你们地内的庄稼时,你不可割到地边;收获后剩下的穗子,不可再拾,应留给穷人和外方人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」 | 
    19:9-10 申 24:19-22 卢 2:2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新年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3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4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七月初一,为你是完全休息的日子,应吹号角,召集圣会, | 
    户 10:10 则 45:17 | 
  
  
    | 23:25 | 
    任何劳工都不可做,应给上主献一火祭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赎罪节 | 
    16:1 户 29:7-11 | 
  
  
    | 23:26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7 | 
    「还有七月初十是赎罪节,是你们应召集圣会的日子,要克己苦身,并给上主奉献一火祭。 | 
    16:29-31 | 
  
  
    | 23:28 | 
    这一天,任何工作都不可做,因为是赎罪节,应在上主你们的天主面前,为你们自己行赎罪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29 | 
    这一天,凡不克己苦身的人,应由民间铲除; | 
    宗 3:23 | 
  
  
    | 23:30 | 
    这一天凡做任何工作的人,我必由民间消灭这人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1 | 
    任何工作不可做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,在任何住处,是一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2 | 
    这是你们应完全休息的安息日,应克己苦身。这月初九傍晚,到次日傍晚,你们应守这安息日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帐棚节 | 
    出 23:14 申 16:13-15 厄下 8:14 | 
  
  
    | 23:33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4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七月十五日是帐棚节,应为上主举行七天: | 
    咏 81:4 | 
  
  
    | 23:35 | 
    第一天应召集圣会,任何劳工都不可做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6 | 
    七天之久,应给上主献火祭;第八日,又应召集圣会,给上主献火祭;这天是盛大集会的日子,任何劳工都不可做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7 | 
    以上是上主的节日,你们应召集圣会,照每日的规定应给上主献火祭、全燔祭、素祭、祭献和奠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8 | 
    此外,还有在上主的安息日,你们献于上主的礼品、还愿祭和自愿祭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39 | 
    七月十五日,你们收了那地方的出产,应七天举行上主的节期:第一天和第八天应完全休息。 | 
    撒上 1:3 厄下 8:14 | 
  
  
    | 23:40 | 
    第一天,你们应拿着树木结的美果、棕榈树枝、叶密的大树枝和溪边的柳条;如此七天之久,应在上主你们的天主面前喜乐。 | 
    咏 118:27 | 
  
  
    | 23:41 | 
    你们每年应七天之久举行这上主的节日,且应在七月举行这节日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42 | 
    七天之久,你们应住在帐棚内,凡以色列公民,都应住在帐棚内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43 | 
    好叫你们的后代知道,当我领以色列子民出离埃及国的时候,曾使他们住在帐棚内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3:44 | 
    梅瑟就这样给以色列子民宣布了上主的节日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四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长明灯和供饼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2 | 
    「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给你拿由橄榄榨的清油来,为点灯用,好叫灯光长明不熄。 | 
    户 8:2 出 25:31-40 肋 6:5-6 出27:20-21 | 
  
  
    | 24:3 | 
    亚郎应将这灯放在会幕内,约柜帐幔外,自晚上到早晨常点在上主面前: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永久的法令。 | 
    撒上 3:3 | 
  
  
    | 24:4 | 
    亚郎应把这些灯放在纯金台上,在上主面前长燃不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5 | 
    你应拿细面,烤成十二个饼,每个是十分之二『厄法』; | 
    撒上 21:4-7 厄下 10:34 玛 12:4 谷 2:26 | 
  
  
    | 24:6 | 
    将饼排成两行,六个一行,供在上主面前的纯金桌上。 | 
    编下 2:3 | 
  
  
    | 24:7 | 
    每行应撒上纯乳香,作为食物当献与上主的火祭,为获得纪念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8 | 
    每安息日,应将饼不断地供在上主面前,这是以色列子民因永久的盟约而当行的义务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9 | 
    这些应归亚郎和他的儿子;他们应在圣地方吃,因为这是上主火祭中至圣之物,是他永享的权利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亵圣的处罚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0 | 
    当时在以色列子民中有一个人,他的母亲是以色列人,父亲是埃及人。这以色列女人的儿子在营内与一个以色列人争吵; | 
    出 12:38 | 
  
  
    | 24:11 | 
    以色列女人的儿子咒骂亵渎了上主的名,人们就带他去见梅瑟,──这人的母亲名叫舍罗米特,是丹支派狄贝黎的女儿,── | 
    出 22:27 | 
  
  
    | 24:12 | 
    将他看守起来,等梅瑟依照上主的训令给他们处理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3 | 
    于是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4 | 
    「你带这犯亵渎罪的人到营外去,凡听见他说亵渎话的人,都按手在他头上,然后令全体会众用石头砸死他。 | 
    列上 21:10 达 13:34 | 
  
  
    | 24:15 | 
    你应这样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亵渎天主的,应负罪债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6 | 
    那不避讳「雅威」之名的,应处死刑,全体会众应用石头砸死他;不论外方人或本地人,若不避讳「雅威」的名,应处死刑。 | 
    若 19:7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报复律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7 | 
    凡打死人的,应处死刑。 | 
    出 21:12-20 | 
  
  
    | 24:18 | 
    凡打死牲畜的,应该赔偿:以命还命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19 | 
    人若加害自己的同胞,他怎样待人,人也怎样待他: | 
    出 21:25 | 
  
  
    | 24:20 | 
    以伤还伤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;他怎样害了人,人也怎样害他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21 | 
    凡打死牲畜的,应该赔偿;凡打死人的,应处死刑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22 | 
    为你们,不论是外方人或是本地人,只有一样法律;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」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4:23 | 
    梅瑟这样训示了以色列子民;他们就把这犯亵渎罪的人带到营外,用石头砸死。以色列子民全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。 | 
    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五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安息年 | 
    出 23:10-11 户 36:4 申 15:1-11 厄下 10:32 | 
  
  
    | 25:1 | 
    上主在西乃山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几时你们进入了我要赐给你们的地方,这地方将为上主守安息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 | 
    六年之内,你可播种田地;六年之内,你可修剪葡萄园,收获其中的出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 | 
    但到第七年,地应完全休息,是上主的安息年。你不可播种田地,也不可剪修葡萄园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 | 
    连你收获后而自然生出的,你也不可收割;葡萄树未加修剪而结的葡萄,你也不可采摘;是地完全休息的一年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6 | 
    地在休息期而自然生出的,可供给你们吃:即供给你、你的仆婢、佣工和与你同住的客人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7 | 
    地自然生的,也可供给你的牲畜和你地中的走兽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喜年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8 | 
    你应计算七个安息年,即七乘七年;七个安息年的时期,正是四十九年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9 | 
    这年七月初十,你应吹号角,即在赎罪节日,你们应在全国内吹起号角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0 | 
    祝圣第五十年,向全国居民宣布自由;为你们是一喜年,人各归其祖业,人各返其家庭。 | 
    出 21:2-11 申 15:12-18 依 61:1-3 耶 34:8-22 | 
  
  
    | 25:11 | 
    第五十年为你们是一喜年,不可播种;自然生出的,不可收获;葡萄树未加修剪而结的葡萄,不可采摘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2 | 
    因为这是喜年,为你们应是圣年;你们只可吃田地自然生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3 | 
    在这喜年内,人各归其祖业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4 | 
    为此,如你卖给你的同胞产业,或由你的同胞购买,你们不可彼此欺压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5 | 
    你应照上次喜年后的年数由你同胞购买,他应照收获的年数卖给你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6 | 
    年数越多,你越应多付买价;年数越少,越应少付买价,因为他卖给你的是物产的数目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7 | 
    为此,你们不可彼此欺压,但应敬畏你的天主,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8 | 
    你们应遵行我的法令,遵守我的规定,一一依照执行,好叫你们平安地住在这地上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19 | 
    地必供给出产,使你们吃饱,平安住在地上。 | 
    编下 31:10 | 
  
  
    | 25:20 | 
    若你们追问说:到第七年,我们若不能播种,又不能收集我们的出产,我们吃什么?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1 | 
    在第六年上,我必决定祝福你们,叫地有三年的出产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2 | 
    你们在第八年上播种时,还吃陈粮;直到第九年,直到收割新粮时,还有陈粮吃。 | 
    26:10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土地赎回法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3 | 
    土地不可出卖而无收回权,因为地是我的,你们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。 | 
    咏 39:13 | 
  
  
    | 25:24 | 
    对你们所占的各地,应承认地有赎回权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5 | 
    如果你的兄弟贫穷,卖了一分家产,他的至亲可来作代赎人,赎回他兄弟所卖的家产。 | 
    卢 4:1-12 | 
  
  
    | 25:26 | 
    人若没有代赎人,几时自己富足了,有了足够的赎价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7 | 
    当计算卖出后的年数,将差额还给买主,收回自己的家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8 | 
    如果他无法获得足够的赎价,他所卖的,应存于买主之手直到喜年;到了喜年,地应退还,卖主收回自己的家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房屋赎回法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29 | 
    若人卖了一所在城墙内的住宅,自卖出后,一年内,他有赎回的权利;他赎回的权利为期一年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0 | 
    如果满了一年,他没有赎回,在城墙内的房屋应归买主与其后代,再无收回权;即使到了喜年,亦不应退还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1 | 
    但房屋在没有围墙的村庄内,应算是田产,有赎回的权利;到了喜年应该退还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2 | 
    至于肋未人得为产业的城市中的房屋,肋未人永享有赎回权。 | 
    户 35:1-8 苏 21 则 48:13-14 | 
  
  
    | 25:33 | 
    如一肋未人在他得为产业的城市出卖的房屋,没有赎回,在喜年仍可收回,因为肋未城中的房屋,是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所得的不动产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4 | 
    但是,他们城外四郊之地,不可变卖,因为是永属他们的产业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对同胞不可取利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5 | 
    如果你的兄弟贫穷,无力向你还债,你应像待外方人或旅客一样扶持他,叫他能与你一起生活。 | 
    出 22:24 申 23:20-21 智 2:10 则 22:12 | 
  
  
    | 25:36 | 
    不应向他索取利息或重利,但应敬畏你的天主,让他与你一起生活,如你的兄弟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7 | 
    借给他银钱,不可取利息;借给他粮食,不可索重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38 | 
    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,我领你们离开埃及地,将客纳罕地赐给你们,是为做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22:33 撒上 10:18 | 
  
  
    | 25:39 | 
    若你身傍的兄弟穷了,卖身给你,你不可迫他劳作如同奴隶一样; | 
    出 21:2-11 申 15:12-18 厄下 5:5 约 31:13 耶 34:8-22 | 
  
  
    | 25:40 | 
    他在你身旁,应像佣工或外侨,给你工作直到喜年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1 | 
    那时,他和他的子女应离开你,回本家,复归其祖业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2 | 
    因为他们是我的仆役,是我由埃及地领出来的;他们不能卖身,如同出卖奴隶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3 | 
    你不可虐待他,但应敬畏你的天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4 | 
    你需要的奴婢,应来自你们四周的民族,由他们中可购买奴婢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5 | 
    此外,可从同你们住在一起的外方人中,或从他们在你们境内所生的后代子孙中,购买奴婢。这些奴婢可成为你们的产业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6 | 
    可将他们留给你们的后代子孙,当作永久的产业,使他们劳作。至于你们的兄弟以色列子民,彼此既是兄弟,不可严加虐待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7 | 
    若外方人,或寄居在你处的人成了富翁,你的兄弟反而穷了,欠他的债,而卖身给寄居在你处的外方人,或外方人家中的后代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48 | 
    卖身以后,仍享有赎回的权利;他的任何一个兄弟可以赎他; | 
    厄下 5:8 | 
  
  
    | 25:49 | 
    他的叔伯,或他叔伯的儿子可以赎他;他家中的任何至亲骨肉都可以赎他;如他自己致富,亦可自赎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0 | 
    他应同购买自己的人,计算从卖身给他以后到喜年的年数;赎价应依照年数的多少,并按佣工每日的工价决定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1 | 
    如剩下的年数尚多,他应依照年数的多少,出一部分赎价来赎身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2 | 
    如直到喜年剩下的年数不多,应这样计算:依照年数的比例交付赎价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3 | 
    买主对他应像每年雇的工人;他不可当着你虐待那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4 | 
    如果那人不能这样赎身,到了喜年,他可与儿女自由离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5:55 | 
    因为以色列子民只对我是奴隶,他们是我的奴隶,是我领他们离开了埃及地:我,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22:33 | 
  
       
  
    | 第二十六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守法的祝福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1 | 
    你们不可制造神像,亦不可立雕像或石柱;在你们境内,亦不可安置石像,供人朝拜,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。 | 
    户 33:52 则 8:12 17:1 | 
  
  
    | 26:2 | 
    你们应遵守我的安息日,尊敬我的圣所:我是上主。 | 
    耶 17:19-27 则 20:12-13 | 
  
  
    | 26:3 | 
    如果你们履行我的法令,遵守我的命令,一一依照执行, | 
    依 1:19 | 
  
  
    | 26:4 | 
    我必按时给你们降下雨露,地必供给出产,田野的树木必结出果实。 | 
    咏 65:10 咏67:7; 144:13 则 34:26-27 | 
  
  
    | 26:5 | 
    你们打禾必打到收葡萄的时期,收葡萄必收到播种的时期;你们必有食粮吃饱,在境内安居乐业。 | 
    亚 9:13 | 
  
  
    | 26:6 | 
    我必赐国内太平,你们睡下,没有人惊扰;我必使境内的猛兽消灭,刀剑也不侵入你们境内。 | 
    咏 144:14; 147:14 | 
  
  
    | 26:7 | 
    你们追击仇敌时,他们必在你们面前丧身刀下。 | 
    申 28:7 咏 81:15 | 
  
  
    | 26:8 | 
    你们五人要追击一百,你们百人要追击一万;你们的仇敌必在你们面前丧身刀下。 | 
    苏 23:10 撒上 17:37 | 
  
  
    | 26:9 | 
    我必眷顾你们,使你们繁殖增多;我必固守我与你们所立的盟约。 | 
    出 23:26 | 
  
  
    | 26:10 | 
    你们要吃久藏的陈粮,要清出陈粮,为贮藏新粮。 | 
    25:21-22 | 
  
  
    | 26:11 | 
    我必在你们中间安置我的住所,再不厌恶你们。 | 
    申 4:7 则 48:35 若 1:14 | 
  
  
    | 26:12 | 
    我必住在你们中间,做你们的天主,你们做我的百姓。 | 
    出 6:7 则 36:28; 37:27 格后 6:16 默 21:3 | 
  
  
    | 26:13 | 
    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,是我领你们出离了埃及地,不再做他们的奴隶;是我打断了你们轭上的横木,令你们昂首前行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违法的祸患 | 
    申 28:15-68 亚 4:6-12 | 
  
  
    | 26:14 | 
    但是,如果你们不听从我,不执行这一切命令; | 
    申 4:26 列上 8:33 依 1:5, 20 达 3:31; 9:11 | 
  
  
    | 26:15 | 
    如果你们弃绝我的法令,厌恶我的制度,不遵行我的一切命令,而破坏我的盟约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16 | 
    我必要这样与你们作对,使你们恐怖,患肺痨疟疾,眼目昏花,心灵憔悴;你们的种子,白白播种,因为你们的仇敌要来吃尽。 | 
    民 6:4 | 
  
  
    | 26:17 | 
    我要板起脸来与你们作对,你们必为仇敌击溃,那仇恨你们的要压制你们;虽然没有人追赶,你们也要望风而逃。 | 
    列上 8:33 咏 44:11 箴 28:1 | 
  
  
    | 26:18 | 
    如果这样你们还不听从我,为了你们的罪恶,我必要加重七倍惩罚你们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19 | 
    粉碎你们矜夸的力量,使你们的苍天如铁,使你们的土地像铜, | 
    耶 14:1-9; 5:24f 盖 1:10 | 
  
  
    | 26:20 | 
    使你们白费气力,地不供给出产,田野的树木也不结果实。 | 
    申 11:17; 32:33 | 
  
  
    | 26:21 | 
    如果你们还与我作对,不愿听从我,我必按照你们的罪恶,加重七倍打击你们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22 | 
    使野兽来伤害你们,夺去你们的子女,残害你们的牲畜,减少你们的人口,使你们的街市变为废墟。 | 
    则 14:15 哀 1:4 | 
  
  
    | 26:23 | 
    如果我用这些事还不能惩戒你们,你们仍然与我作对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24 | 
    我也要与你们作对,为了你们的罪恶,必要加重七倍打击你们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25 | 
    我必令刀剑临于你们,为报复违背盟约的罪;如果你们退入城市,我必使瘟疫来害你们,叫你们落在仇人手内。 | 
    则 21 | 
  
  
    | 26:26 | 
    当我给你们断绝了粮源时,十个女人要在一口灶上烤饼,按定量给你们配给食粮;你们虽然吃,却吃不饱。 | 
    咏 105:16 则 4:16 默 6:6 | 
  
  
    | 26:27 | 
    如果这样,你们还不听从我,仍然与我作对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28 | 
    我必发怒来与你们作对,为了你们的罪恶,我必加重七倍惩罚你们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29 | 
    你们要吃你们儿子的肉,连你们女儿的肉也要吃。 | 
    申 28:53 哀 2:20; 4:10 则 5:10 | 
  
  
    | 26:30 | 
    我必破坏你们的丘坛,砍倒你们的香台,将你们的尸首堆在你们的偶像的尸首上。我必厌恶你们, | 
    则 6:1-7 | 
  
  
    | 26:31 | 
    使你们的城市变为旷野,圣所化为废墟,不愿再闻你们祭品的馨香。 | 
    耶 22:5 哀 2:5 | 
  
  
    | 26:32 | 
    我必使你们的地化为废墟,甚至你的仇人来居住时,还惊奇不已。 | 
    编下 29:8 则 5:15 | 
  
  
    | 26:33 | 
    我必将你们分散在各民族中,我要拔剑追逐你们,使你们的地成为废墟,城市变为旷野。 | 
    咏 44:12; 106:26 则 5:10; 12:14; 22:15 | 
  
  
    | 26:34 | 
    当那地方变成荒野,而你们侨居在仇人的地方时,这整个的时期,那地才补上了安息的时候;那时地要休息,补享安息年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35 | 
    那地方荒凉的整个时期内,才得到安息,补享你们居住时,在你们的安息年内,未享到的安息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36 | 
    至于你们中残存的人,我必使他们在仇人的地方胆战心惊,甚至风吹落叶声也把他们吓跑,逃跑有如逃避刀剑;虽然无人追赶,他们也跌倒在地。 | 
    箴 28:1 智 17:18 则 21:12 | 
  
  
    | 26:37 | 
    虽然无人追赶,他们却一人倒在另一人身上,如面临刀剑。你们决不能抵挡你们的仇人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38 | 
    只有在各民族中消灭;仇人的土地要把你们吞下。 | 
    达 3:31 | 
  
  
    | 26:39 | 
    你们中残存的人,必为了自己的罪恶,在仇人的地方,日渐衰弱,还要为了祖先的罪恶,日渐衰弱。 | 
    巴 2:29 则 4:17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以色列要回头改过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40 | 
    他们终必承认自己的罪恶,祖先的罪恶,对我不忠与我作对的叛逆之罪。 | 
    申 29:28-30:14 咏 106:6; 107:11 则 6:9 达 9:4 | 
  
  
    | 26:41 | 
    当我与他们作对,将他们迁送到他们仇人的地方以后,他们未受割损的心,必会谦卑自下,要心甘情愿受罚赎罪, | 
    则 16:60f; 20:9, 13 | 
  
  
    | 26:42 | 
    我也要想起我同雅各伯所结的盟约,想起同依撒格,同亚巴郎所结的盟约,也想起那地方来。 | 
    咏 106:45 路 1:72 | 
  
  
    | 26:43 | 
    但那地方应为他们所放弃,好在他们离去,地方荒芜时,才能补享安息年,同时他们也补赎自己的罪恶,这是因为他们弃绝了我的制度,厌恶了我的法令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6:44 | 
    但是,即使这样,当他们留在仇人的地方时,我仍不弃绝他们,也不厌恶他们,以致消灭他们,废除我与他们结的盟约,因为我上主是他们的天主。 | 
    申 4:29, 31 哀 3:21f, 31f; 5:21f 巴 2:30-31 | 
  
  
    | 26:45 | 
    我顾念他们,我还要想起我与他们的祖先所结的盟约;我在各民族的眼前,由埃及地领出他们的祖先来,为做他们的天主:我是上主。」 | 
    22:33 | 
  
  
    | 26:46 | 
    这是上主在西乃山,于自己和以色列子民间,藉梅瑟所立定的法令、制度和法律。 | 
    27:34 | 
  
       
  
    | 附录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第二十七章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人的估价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 | 
   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 | 
   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若人以人身许愿,应将人身的代价献给上主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3 | 
    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,根据圣所的『协刻耳』,估价应是五十银『协刻耳』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4 | 
    若是女人,估价应是三十『协刻耳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5 | 
    由五岁到二十岁,若是男性,估价应是二十『协刻耳』,女性为十『协刻耳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6 | 
    由一月到五岁,若是男性,估价为五银『协刻耳』;若是女性,估价为三银『协刻耳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7 | 
    六十岁以上的人,若是男性,估价为十五『协刻耳』,女性为十『协刻耳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8 | 
    但若是人穷,不能支付这估价,应带他到司祭面前。司祭估定他的价格;司祭要按许愿人的财力,估定价格。 | 
    5:7, 11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兽类的估价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9 | 
    如所许的是可献于上主作祭品的兽类,献于上主的任何走兽,应视为圣的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0 | 
    不可更换,不可替代,不能以好换坏,或以坏换好;如果人拿一只走兽换另一只,以前所许的和以后所换的,都应视为圣的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1 | 
    如所许的是一只不洁,不堪献于上主作祭品的走兽,就应将它牵到司祭前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2 | 
    司祭估定它的好坏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3 | 
    如许愿的人愿把它赎回,除了司祭估定的价值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房屋的估价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4 | 
    若人把自己的房屋,献于上主,司祭应估定它的好坏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5 | 
    如果献房屋的人再愿赎回,除估定的价值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,房屋才可归他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田地的估价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6 | 
    若人将自己的一部分田产献于上主,估价应按地播种所需要的数量;一『荷默尔』大麦种子,为五十银『协刻耳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7 | 
    若人由喜年起,献了自己的田地,这个估价就是定价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8 | 
    但如果在喜年以后献自己的田地,司祭应按至喜年尚余的年数给他估价,把估价减低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19 | 
    如献田地的人再愿赎回,除司祭估定的价钱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,田地仍归于他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0 | 
    但若他不但没有把田地赎回,反而卖给别人,不能再赎回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1 | 
    一到喜年,田地应退还时,应献于上主,当作禁田,归于司祭,成为他的产业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2 | 
    若人将自己买来的田地,而非祖业,献于上主,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3 | 
    司祭就应估定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价值,那人应在当天支付你估定的价钱,这是归上主的圣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4 | 
    一到喜年,这田地应退还给卖田的人,归于这块田地的原有人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5 | 
    一切估价都应按圣所的『协刻耳』;一『协刻耳』等于二十『革辣』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头胎牲畜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6 | 
    至于头胎牲畜,既是头胎,应属于上主,人不能再奉献;不论是牛是羊,已属于上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7 | 
    若是不洁牲畜的头胎,人应照估价赎回,再加五分之一;如不赎回,应照估价卖掉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禁物 | 
    苏 6:17 友 16:19 | 
  
  
    | 27:28 | 
    凡照禁物法献于上主之物,凡人所有的,不论是人,或是牲畜,或是一部分田产,便不可变卖,亦不可赎回;凡禁物都是属于上主的至圣之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29 | 
    凡照禁物法应处置的人,便不可赎回,应将他处死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
  | 
  
  
    | 什一之物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30 | 
    凡土地的出产,或是田地的谷物,或是树木的果实,十分之一应归于上主,是献于上主的圣物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31 | 
    人若愿意把应献的十分之一赎回一部分,除物价外,应另加五分之一。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32 | 
    凡牛群或羊群,由牧童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,亦即全群十分之一,应献于上主; | 
     | 
  
  
    | 27:33 | 
    人不应追究是好是坏,亦不可将它更换;更换了,以前所有的和以后所换的,都应视为圣物,不得赎回。」 | 
    拉 1:8 | 
  
  
    | 27:34 | 
    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。 | 
    26:46 |